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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商業(yè)保險專屬條款征求意見 與傳統(tǒng)車險有何不同?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08-05





  業(yè)內期待已久的新能源汽車商業(yè)保險專屬條款征求意見了。

  8月4日,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發(fā)布關于征求《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新能源汽車商業(yè)保險專屬條款(2021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13日。

  所謂新能源汽車,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tǒng),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車身,電池及儲能系統(tǒng)、電機及驅動系統(tǒng)、其他控制系統(tǒng),以及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上述使用新能源汽車的過程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yè)。

  根據(jù)《征求意見稿》,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自然磨損、電池衰減、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充電期間因外部電網故障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損失等產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在免賠額方面,《征求意見稿》僅提到,對于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xié)商確定絕對免賠額的,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征求意見稿》顯示,投保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jù)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xié)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xié)商確定。在折舊金額上,《征求意見稿》則給出了相應的參考折舊系數(shù)表。

  新能源汽車的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的計算公式為: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已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系數(shù)。

  比如,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yè)純電動新能源汽車的折舊按照車價分為四個價格區(qū)間,分別為0-10萬元、10-20萬元、20-30萬元、30萬元以上,與之對應的折舊系數(shù)為每個月0.82%、0.77%、0.72%、0、68%。9座以下客車家庭自用和非營業(yè)插電式混合動力與燃料電池新能源汽車折舊系數(shù)則不按車價區(qū)分,統(tǒng)一為每個月0.63%。

  就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來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的保險人賠償責任與傳統(tǒng)車險大致保持了一致。不過,《征求意見稿》在“意外事故”后特別括號注明了含起火燃燒,這也是近段時間新能源汽車事故中頻頻出現(xiàn)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還推出了多款豐富的附加險服務,包括新能源汽車專屬的附加險,包括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補償險、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等。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也明確了投保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可相應投保附加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附加車輪單獨損失險、附加新增加設備損失險、附加車身劃痕損失險、附加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附加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附加法定節(jié)假日限額翻倍險、附加醫(yī)保外醫(yī)療費用責任險。

  在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中,則包括道路救援服務、車輛安全檢測、代駕、代為送檢等四個獨立的特約條款,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特約條款,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特約條款。



  轉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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