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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兄弟搞老鼠倉,大賺2355萬!行賄國家工作人員上百萬,諾安基金經(jīng)理獲刑11年


中國產業(yè)經(jīng)濟信息網(wǎng)   時間: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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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的一則刑事判決書將基金經(jīng)理伙同兄弟搞老鼠倉,為爭取從寬處理多次行賄國家工作人員的細節(jié)揭開。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鄒翔、鄒凡為兄弟關系。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鄒翔在擔任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安公司)投資部執(zhí)行總監(jiān)兼基金經(jīng)理期間,利用其管理操作“諾安股票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職務便利,將該基金賬戶投資股票的品種、動向等未公開信息,泄露給鄒凡,進而指使鄒凡利用實際控制的“鄒凡”、“田某”兩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非法獲利共計2355.04萬元。

  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出具的涉案私人賬戶與“諾安先鋒”基金趨同匯總表,證明涉案私人賬戶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shù)20支,占比46.51%,趨同交易額21822.3萬元。

  “鄒凡”的私人賬戶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shù)3支,占比42.86%,趨同交易額19.87萬元;“田某”的私人賬戶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shù)34支,占比64.15%,趨同交易額19879萬元。

  兩年過后,鄒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2月被重慶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值得注意的是,為謀求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或從寬處理,鄒翔請托重慶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總隊退休人員唐某2提供幫助。由唐某2利用其曾擔任該總隊法制科科長的便利條件,介紹鄒翔與該案的承辦人該總隊五支隊支隊長王某結識,由王某給予關照。鄒翔于2017年5月初送給唐某280萬元。

  此外,為謀求在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或從寬處理,鄒翔通過唐某2請托該案承辦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總隊五支隊支隊長王某予以關照和提供幫助。王某接受請托后,多次與鄒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額、泄露案件資料及案件辦理情況。為此,鄒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先后13次單獨或委托唐某2送給王某共計350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對此,法院認為,被告人鄒翔身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jīng)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機構基金賬戶的職務便利,獲取該賬戶的投資信息等未公開信息并泄露給他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非法獲利達2300余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為謀取違規(guī)撤銷案件及從寬處理的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350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為謀取違規(guī)撤銷案件及從寬處理的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8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鄒翔犯數(shù)罪,依法予以并罰。

  法院表示,被告人鄒凡明知其兄鄒翔的職務,及提供的信息系與鄒翔職權相關,應予保密的投資信息,仍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非法獲利達2300余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此外,法院指出,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鄒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鄒凡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案,均如實供述二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主要犯罪事實,該罪名系自首,分別對二人從輕處罰。鄒翔歸案后,如實供述其行賄及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的犯罪事實,該二罪名系坦白,對其從輕處罰;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翔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四百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四百四十五萬元。

  二、被告人鄒凡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千萬元。

  三、對被告人鄒翔、鄒凡違法所得人民幣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轉自:新浪財經(jī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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