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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訴爭“鴻蒙HongMeng”商標再被駁回


中國產(chǎn)業(yè)經(jīng)濟信息網(wǎng)   時間:2021-08-03





  8月2日,天眼查App顯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駁回華為對于“鴻蒙HongMeng”商標的訴訟請求。

  華為因不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做出的商評字(2020)第333763號《關于第38684797號“鴻蒙HongMen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chǎn)權的行政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鴻蒙HongMeng”是華為在2019年6月5日申請,而引證商標“鴻蒙”隸屬于河北鴻蒙廣告發(fā)展有限公司,商標申請日期為2017年1月5日。引證商標在先。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鴻蒙HongMeng”,其與引證商標一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鴻蒙”,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法院還認為,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案件中,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近似,主要根據(jù)訴爭商標標志與引證商標標志是否近似等因素進行認定,訴爭商標的知名度可以不予考慮,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早在今年5月12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曾駁回過華為鴻蒙商標申請。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申請的38307327號純文字商標“鴻蒙”。引證商標一為圖形文字組合商標“CRM鴻蒙及圖”,其中文識別部分為“鴻蒙”,引證商標二為純文字商標“鴻蒙”。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記者:周玲)



  轉(zhuǎn)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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