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蜜的生意”,一顆顆閃亮的鉆石,并未能挽救“滬市珠寶第一股”萊紳通靈原實控人的愛情童話。
在鏖戰(zhàn)幾年后,這場“天價離婚案”迎來了終審判決,也“離”出了萊紳通靈的實控人變更。
12月1日,萊紳通靈的原實控人——沈東軍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對相關(guān)案件做出的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此,沈東軍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同時保留依法申訴的權(quán)利。
由此,沈東軍在萊紳通靈的相關(guān)股權(quán)資產(chǎn)被“對半分”,實控人之位因此丟失,此消彼長,馬家兄妹則將接掌上市公司。
馬家兄妹,指的是哥哥馬峻,妹妹馬峭。敗訴的沈東軍,則是馬峭的前夫。也就是馬峻的前妹夫。簡單說,妹妹馬峭,通過與其丈夫沈東軍離婚,獲取了一半股權(quán),并投靠到大哥馬峻這邊,構(gòu)成一致行動人。
值得注意的是,馬家兄妹的大舉減持馬上就將到來。最終,這家A股誰主沉浮?
離婚“對半分”股權(quán)
按法院判決,沈東軍持有的萊紳通靈31.16%的公司股權(quán)(總股數(shù)106085800股),由沈東軍及其前妻馬峭各分得15.58%,即53042900股。同時,沈東軍持有的南京傳世美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37.3002%的股權(quán),由沈東軍與馬峭各分得18.6501%股權(quán)。
這場離婚財產(chǎn)分割帶來了一個戲劇性的結(jié)果。
在本次權(quán)益變動前,沈東軍持股萊紳通靈31.16%股權(quán),為控股股東;馬峻、蔄毅澤夫婦合計持股萊紳通靈30.69%股份,與沈東軍差距不大;此外,傳世美璟持股上市公司2.18%股份,沈東軍和馬峻均持有傳世美璟37.30%的股權(quán),均與傳世美璟不為一致行動人。
值得注意的是,馬峻與馬峭為兄妹關(guān)系。
在離婚財產(chǎn)分割后,沈東軍持股比例降至15.58%。
而馬峻與蔄毅澤為夫妻關(guān)系,馬峻與馬峭為兄妹關(guān)系,傳世美璟為馬峻(持股37.30%)和馬峭(持股18.65%)共同控制(合計持股55.95%)的公司,三人及傳世美璟為一致行動人,在萊紳通靈合計持股比例升至48.45%。
也就是說,本次權(quán)益變動導(dǎo)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fā)生變更。沈東軍“讓位”,馬家兄妹接掌上市公司,馬峻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控制上市公司48.45%的股份。
馬家兄妹要減持
值得注意的是,馬峻及其一致行動人要減持了。
公告顯示,本次權(quán)益變動觸及要約收購。馬峻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將根據(j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0 日內(nèi)將其或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到 30%或者30%以下,不進行要約收購。
也就是說,馬家兄妹等人至少要減持上市公司18.45%的股份,由此,持股比例才能降到30%或者30%以下。
具體來看,因馬峭表示本人不愿接受因司法判決取得的公司股份和傳世美璟股權(quán),并承諾自2021年12月3日起30日內(nèi)將上述股份全部轉(zhuǎn)讓;同時,馬峻承諾自2021年12月3日起30日內(nèi)通過股權(quán)轉(zhuǎn)讓等方式,保證本人對傳世美璟不構(gòu)成控制。至此,股東不進行要約收購。
不過,萊紳通靈表示,馬峻及其一致行動人可能存在上述期限內(nèi)未能完成減持股份的風險,則需要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wù)。
“甜蜜的生意”未止住矛盾
半年報顯示,萊紳通靈主要從事鉆石珠寶首飾的品牌運營管理、產(chǎn)品設(shè)計研發(fā)及零售?!疤鹈鄣纳狻眳s并未讓愛情童話長久。
這場“天價離婚案”始于2018年11月份,至今已鬧了3年時間。
就在今年7月,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準予馬峭與沈東軍離婚,財產(chǎn)對半分割。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10月29日,萊紳通靈以現(xiàn)場結(jié)合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審議三季度報告、以無獨立請求權(quán)第三人身份參與沈東軍與馬峭離婚案二審程序等四個議案。
公告顯示,出席會議的董事共計8名,其他議案均以全票通過,以無獨立請求權(quán)第三人身份參與沈東軍與馬峭離婚案二審程序議案獲得6票贊成、2票反對。反對聲來自董事馬峻、蔄毅澤(兩人為夫妻關(guān)系)。
馬峻在反對理由中直接陳述了四大理由,并直指沈東軍“公器私用”“拖延訴訟時間”:
1、議案內(nèi)容不準確不完整:(1)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要求,履行向上市公司報告的義務(wù),即可達到議案所述之目的,深度懷疑其背后隱藏著其他目的(如拖延訴訟時間等);(2)未說明公司參與訴訟的必要性,本人認為,公司參與股東離婚訴訟毫無必要;(3)未有明確的授權(quán),誰來代表公司意圖?誰來負責后續(xù)實施?
2、議案不屬于董事會的職權(quán)范圍,未說明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合理理由。
3、議案有自相矛盾的說法,既然議案中已聲明了沈東軍涉訴離婚案件與上市公司損益無直接影響,那為何還浪費董事會資源,討論不必要的議案呢?
4、董事長沈東軍再一次公器私用,操控董事會,試圖讓上市公司介入其個人離婚案,達到其拖延訴訟時間的目的,這樣會使上市公司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動蕩局面,不利于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11月初,萊紳通靈披露公告稱,公司遞交的《參與訴訟申請書》未獲得法院同意,“公司將不再以無獨立請求權(quán)第三人身份參與沈東軍與馬峭離婚案二審程序”。
轉(zhuǎn)自: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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