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 要聞 證券 基金 保險 銀行 上市公司 IPO 科創(chuàng)板 汽車 新三板 科技 房地產

外盤期貨有風險 常見“套路”要識別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06-21





  一、案件還原

  喬某通過網絡認識了一位“老師”,其微信名為“多年以后”,后經其介紹進入A公司主辦的網站進行所謂“外盤期貨”操作。為此,喬某根據其指示在上述網站中操作轉賬人民幣6萬元,相關資金通過C、D兩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全部結算給A公司。A公司本身并無期貨經紀資質,但聲稱與B期貨公司存在期貨業(yè)務委托關系,喬某匯入的款項屬于其在B期貨公司進行期貨交易的入金,僅由A公司進行代收。然而,A公司與B期貨公司之間僅簽訂有產品服務合同,其中約定A公司為其開發(fā)APP、提供信息維護等服務,并不存在任何有關委托A公司辦理期貨業(yè)務等內容,且A公司并未為喬某開展外盤期貨交易。數(shù)日后,喬某所投資的“外盤期貨”產生了42,664.4元損失。經多次協(xié)商無果,其遂將A、C、D公司訴至法院,請求A公司賠償其投資“外盤期貨”產生的損失及利息,并由C、D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喬某的資金表面上雖然是通過相關網站進行外盤期貨操作,但A公司并無期貨業(yè)務經營資質,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B期貨公司之間存在任何委托關系,故認定喬某通過A公司進行的期貨交易無效;C、D公司系第三方支付公司,喬某與兩公司沒有合同關系,其損失與上述兩公司沒有關聯(lián)性;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網絡上的宣傳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亦應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法院判決A公司賠償喬某產生的損失42,664.4元損失;駁回喬某關于利息以及要求C、D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喬某負擔50元,A公司負擔851元。

  二、何為外盤期貨?

  外盤期貨是指交易所建立在中國大陸以外的期貨交易,一般以美國、英國等國家的交易所內的產品為常見交易期貨合約。由于我國期貨交易機制受限,外盤期貨以其24小時不間斷交易、多做市商、高流動性、交易品種豐富等特點博得了國內投資者的青睞。然而,個人投資正規(guī)的外盤期貨的難度大:一是準入門檻高,個人投資者需要辦理香港銀行卡或者其他出入金境外銀行賬戶和外盤期貨證券賬戶;二是交易流程復雜,投資者須將資金從境內匯至其開立的香港或其他境外銀行賬戶,并通過前述境外銀行賬戶向香港或者境外期貨證券公司入金;三是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對境內自然人購匯進行額度限制管理。因此,個人投資者在投資外盤期貨時需更為謹慎。

  三、案件評析

  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經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yè)務。除了前述正規(guī)的外盤期貨交易以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的絕大多數(shù)所謂的“外盤期貨”交易多為無效交易。本案中的“多年以后”作為介紹人,A公司私自經營期貨業(yè)務,虛構了一場“假交易”,屬于分工明確的團伙作案。除了本案中的“假交易”的情況以外,常見的外盤期貨“套路”還有“假代理”和“假導師”等,即自稱是境外期貨交易所在國內的代理機構,或者自稱“投資老師”,通過“一對一喊單”、“群喊單”等方式誘導投資者多次入金操作,導致投資者巨額虧損。

  最后,提醒廣大中小投資者,在遭遇不明人員推介“外盤期貨”時,投資者一定要仔細進行甄別并謹慎應對,一旦被騙,要勇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轉自: 證券市場紅周刊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yè)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lián)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熱點視頻

“十三五”期間我國高技術制造業(yè)增長迅猛 “十三五”期間我國高技術制造業(yè)增長迅猛

熱點新聞

熱點輿情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