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有人借圖片著作權保護之名搞“維權碰瓷”


來源: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7-15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的杭州鵝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一年多的時間,先后將全國近40家單位送上法院,相同的訴因是,侵害了其受托人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標準動輒“每張照片一萬元”。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筆者目前檢索到36份法律文書,其中,判決4份,和解撤訴結案的有32份,均以被告敗訴結案。


  這是新興的生財之道,這個商業(yè)模式,從短期和眼前利益看可以說是非常成功,戰(zhàn)果頗豐,許多被告包括媒體,抱怨“吃相不雅”,卻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可以完全肯定的是,這一灰色利益鏈訴訟帶來的利潤,已經成為這家傳媒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


  這不是個案,業(yè)內人士透露,更有甚者,一些企業(yè)或個人通過技術手段精準掌握到媒體轉載到沒有署名或來源的作品后,想方設法聯(lián)系上這些圖片的版權方,通過低價購買等方式獲得短期版權,然后向多家轉載媒體索要幾萬、幾十萬元的版權費,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典型的“維權碰瓷”,有人形象地稱之為“維權蟑螂”。這些行為已經偏離著作權法保護版權的初衷,既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又會進一步扭曲版權保護的生態(tài),勢必吸引更多心術不正之人。司法機關應合理甄別故意侵權牟利與合理使用,傳播信息與文化的界限。


  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權的權屬認定、侵權行為認定、權利限制等方面注重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在保護著作權人正當權益、明確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的同時,也應該為被訴企業(yè)應對版權公司的“碰瓷式維權”提供保護,遏制濫用權利引發(fā)的惡意訴訟。


  我們知道,媒體合理使用著作權作品,必須同時具備“時事新聞”和“不可避免”兩個法定要件。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因此,時事新聞應同時具備客觀性和即時性兩個特征,既要求客觀報道,不摻雜報道者的個人感情色彩和評論,還要求在短期內迅速完成傳播。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的“不可避免”,即所用作品與新聞報道必須是一種不可分離、不可替代的關系,這意味著,媒體使用作品的范圍已經被進一步限制。


  新媒體業(yè)態(tài)下,傳統(tǒng)媒體在網絡上轉載一些文章、圖片,通常是出于傳播信息的目的,而且很多再次轉載并不存在侵權、牟利的主觀故意,也不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相信真正的著作權人也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夠廣為傳播,影響更多的讀者,法律應該允許媒體在著作權人侵權通告后,有及時刪除的抗辯事由,給媒體更多的選擇空間。


  讓媒體飽受訴訟之累,與著作權人對簿公堂,這不應該是法律的“錯”,媒體與著作權人都不愿意看到,睿智的著作權人更能權衡得失,不會輕易邁進法院。


  知識付費時代,知識產權保護毫無疑問,我們尊重每個著作權人的作品財產權,我們更要警惕借知識產權保護牟利的機構?。◤埍?/p>



  轉自: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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