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05-13





  近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guī)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提高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修訂征求意見稿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重點解決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入場查驗要求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銜接問題,進一步調整完善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對應性等問題。


  內容主要包括以下變化:


  銜接落實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具體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農產品批發(fā)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等制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涉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貯存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委托貯存運輸,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報告等;《企業(yè)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jiān)、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


  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在辦法的名詞解釋條款中,對辦法適用的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定義進行了調整完善。


  調整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入場查驗具體要求。一是根據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業(yè)農村部關于不再開具產地證明的有關文件內容,將原辦法中食用農產品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的憑證查驗要求由“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調整為“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并明確了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具體表現形式。二是根據新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農產品批發(fā)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等制度”等規(guī)定,明確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使用,并鼓勵銷售者和市場開辦者優(yōu)先采購和放行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三是根據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實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要求,明確對無法提供進貨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以此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來源可追溯。四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規(guī)定了聲稱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銷售者的入場查驗要求。


  完善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一是明確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二是將與入場銷售者簽訂質量安全協(xié)議的范圍由批發(fā)市場擴大到所有集中交易市場;三是明確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經檢驗(包括快檢)合格后方可進入市場;四是增加市場開辦者對聲稱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的入場管理要求;五是細化、強化市場開辦者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理及佐證信息留存要求;六是調整市場信息公示要求和批發(fā)銷售憑證開具要求。


  完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一是細化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相關憑證具體要求;二是對實行統(tǒng)一配送銷售方式的企業(yè)總部和門店的進貨查驗要求進行調整;三是將實施銷售記錄制度的主體范圍由批發(fā)企業(yè)擴大到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fā)業(yè)務的銷售者;四是增加對即食食用農產品標識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五是增加對食用農產品銷售場所照明等設施的設置和使用要求;六是根據《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補充對散裝銷售食用農產品有關禁止銷售情形的具體說明。


  下調違法處罰起始金額。結合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個體散戶為主的突出特點,按照“警示為主,拒不改正再處罰”的基本原則制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將原辦法中有關條款的處罰起始金額由1萬元下調至2000元或5000元。如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未按要求向入場銷售者提供統(tǒng)一格式的銷售憑證的,罰款起始金額由原辦法的1萬元到3萬元,下調為5000元到3萬元;未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罰款起始金額由原辦法的5000到3萬,下調為2000元到1萬元。(記者楊曉晶)


  轉自:中國食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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