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解讀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4-17





  國務院近日公布修訂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擴大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guī)定。專家表示,條例有助于更好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擴大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


  條例根據政務公開實踐發(fā)展要求,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職能、行政許可辦理結果、行政處罰決定、公務員招考錄用結果等十五類信息。根據條例,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基層群眾關系密切的政府信息。


  條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建立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以此推動公開工作深入開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表示,新修訂的條例加大了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既在公開數量上、也在公開質量上有所優(yōu)化,不僅可以節(jié)約成本和公共資源,也有利于政府更好回應社會關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便利。


  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界限,推動政府信息依法公開。根據條例,除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根據條例,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周漢華認為,條例對不予公開范圍予以明確,使不予公開范圍的界定更為科學、明確、具體,既提高制度的權威性,也便于條例的實施,有效解決過去存在的各種突出問題。同時,有助于形成具體例外規(guī)定與一般兜底條款之間的良性互動,義務機關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應該首先適用具體例外規(guī)定,真正會對國家安全等造成影響,具體例外又缺乏規(guī)定的,才適用兜底條款,以改變過去那種過度適用兜底條款的現象。


  “條例明確劃定不予公開的范圍以后,才能真正把握公開與不公開的邊界,使條例明確規(guī)定的‘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具有操作基礎,推動條例實施與政務公開工作全面邁上新臺階。”周漢華說。


  完善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guī)定


  條例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規(guī)定,明確了公開申請?zhí)岢?、補正申請內容、答復形式規(guī)范、征求意見程序等內容,并要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guī)范。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表示,條例對相關規(guī)則程序的進一步明確,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爭議,提升人民群眾對政府服務的滿意度,同時推動提升行政機關處理政務公開工作的規(guī)范化水準。


  同時,條例取消了依申請公開的“三需要”門檻,刪除了現行條例中關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條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條例還對不當行使申請權的行為予以規(guī)范,對于少數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規(guī)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復并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根據條例,對于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解決。(記者 丁小溪)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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