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下月起施行


作者:吳啟華    時間:2015-07-14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布《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明確了煤炭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運費扣減范圍、洗選煤折算率、混合銷售與混合洗選的計稅方法等內容。

  《辦法》明確,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納稅人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伴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的扣減,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蹨p的憑據包括有關發(fā)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運輸費用明顯高于當地市場價格導致應稅煤炭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辦法》明確,洗選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根據煤炭資源區(qū)域分布、煤質煤種等情況確定,體現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huán)境保護的原則。洗選煤折算率一經確定,原則上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保持相對穩(wěn)定,但在煤炭市場行情、洗選成本等發(fā)生較大變化時可進行調整。

  《辦法》明確,納稅人申報的原煤或洗選煤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其他合理方法的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辦法》明確,納稅人將自采原煤與外購原煤包括煤矸石進行混合后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外購原煤的數量、單價及運費,在確認計稅依據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納稅人將自采原煤連續(xù)加工的洗選煤與外購洗選煤進行混合后銷售的,比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的,應當準確核算外購原煤的數量、單價及運費,在確認計稅依據時可以扣減外購相應原煤的購進金額。納稅人扣減當期外購原煤或者洗選煤購進額的,應當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普通發(fā)票或者海關報關單作為扣減憑證。

  《辦法》還明確了煤炭資源稅的繳納地點等內容。

  《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記者吳啟華)

來源:中國礦業(y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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