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典” | 返還原物請求權


中國產(chǎn)業(yè)經(jīng)濟信息網(wǎng)   時間: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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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以來,它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法治力量保障著我們的合法權益。德城區(qū)法院嚴格按照法典條文審理各類相關案件,服務百姓,營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現(xiàn)開辟“以案說‘典’”專欄,選取所審理的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糾紛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展現(xiàn)民法典的為民情懷與法治溫暖。


德城區(qū)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2

返還原物糾紛案


裁判要旨

1.無權占有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2.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7日晚,原告葉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在德城區(qū)黃河涯鎮(zhèn)某村行駛,與被告董某某會車時發(fā)生糾紛,雙方之間產(chǎn)生爭執(zhí)。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00元,原告拒絕給付,被告便將原告車輛扣押至被告院內(nèi),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絕返還。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小型汽車一輛;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德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被告董某某辯稱涉案車輛實際系原告為履行20000元賠償款而主動質押在被告處的質押物,董某某不同意返還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原告葉某某、劉某某與被告董某某之間無書面質押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其次,原告葉某某、劉某某亦不認可其將車輛交給被告董某某的行為系質押。最后,葉某某的父親葉某全雖將車輛鑰匙交付董某某,但葉某某的父親并非車輛的所有人,無權處分該車輛。綜上,被告董某某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對原告葉某某、劉某某主張被告董某某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被告董某某另稱,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黃河涯派出所民警現(xiàn)場調(diào)解下,原告葉某某父親葉某全與其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就被告董某某與原告葉某某之間因行車問題發(fā)生的糾紛,原告葉某某自愿交納20000元保證金,以保證被告董某某向其依法主張的合法權利能夠順利實現(xiàn)。本著公平合理、有利于生產(chǎn)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的原則,被告董某某宜將涉案車輛返還原告葉某某、劉某某,被告董某某與原告葉某某之間的侵權糾紛可另行解決處理。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將小型汽車返還原告葉某某、劉某某。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董某某負擔。


案例解讀


法律規(guī)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


本案中,葉某全代表葉某某與董某某處理當日行車糾紛,雙方對當時約定的內(nèi)容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沒有證據(jù)證明涉案車輛由葉某全質押給董某某;案涉車輛登記在劉某某名下,車輛并非葉某某個人財產(chǎn),劉某某又不是當日糾紛參與人,葉某全質押車輛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意見亦不成立。


該案判決后,原告上訴至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xiàn)已生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diào)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法官簡介

以案說“典”


趙立梅,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法院黃河涯法庭庭長,員額法官。


新聞熱線:0534—8017166



  轉自: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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