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16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10-22





  近日,山西省住建廳、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等16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細則》從壓實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既有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嚴格新增經營性自建房監(jiān)管等方面,全面壓實房屋產權人主體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產權人為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


  在壓實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責任方面,《細則》明確,嚴格落實產權人主體責任,堅持產權人為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產權人和使用人安全責任。產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合理使用、盡責管理,協(xié)助、配合政府組織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鑒定、應急處置、隱患整治等活動,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承擔自建房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對行政區(qū)劃內自建房組織實施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積極協(xié)助做好自建房建設和使用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在經營性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查員、網格員、技術員,或通過政府購買方式委托的第三方排查人員,應當熟悉排查政策要求,熟練使用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信息歸集平臺,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開展排查,準確錄入房屋信息,對排查發(fā)現(xiàn)的房屋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安全風險,同時報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xié)助做好管控工作。


  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在加強既有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方面,明確安全排查內容。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內容包括:建造年代、結構類型、結構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質和周邊環(huán)境安全,以及履行法定建設程序的情況;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違法改擴建、擅自在頂部加高加層以及對地下空間進行開挖的情況;擅自改變使用用途,重點是將自建房改為酒店、飯店、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情況。


  組織定期開展自查。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當?shù)胤课輰嶋H情況,確定自查周期,原則上,房齡超過30年的,一月自查一次;房齡在20年至30年的,一季度自查一次;房齡在10年至20年的,半年自查一次;房齡10年以內的,一年自查一次。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產權人(使用人)依法依規(guī)開展經營性自建房裝飾裝修活動。經營性自建房裝飾裝修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嚴格隱患整治要求。對排查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使用人)必須采取管控措施,完成隱患整治,并由縣級組織開展驗收,在確認房屋結構安全、符合消防相關要求以及滿足營業(yè)前必需的條件后,方可營業(yè)。對排查發(fā)現(xiàn)結構存在坍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用,對經技術認定無法通過加固進行有效整治的,應當依法拆除,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對故意隱瞞房屋安全隱患、未取得鑒定合格證明用作經營、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等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實現(xiàn)農村經營性自建房規(guī)劃管理全覆蓋


  嚴格新增經營性自建房監(jiān)管,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鄉(xiāng)新建自建房應當依法辦理規(guī)劃、用地、建設等手續(xù)。2023年年底前,實現(xiàn)農村經營性自建房規(guī)劃管理全覆蓋;2024年年底前,實現(xiàn)有條件有需求的村莊規(guī)劃應編盡編。


  規(guī)范建設施工管理。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范圍內新建自建房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專業(yè)設計圖紙或標準設計圖組織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農村新建自建房建設施工應當嚴格執(zhí)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設計施工監(jiān)理管理服務辦法(試行)》及相關規(guī)定。


  強化轉為經營用途監(jiān)管。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產權人(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guī)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市縣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管理,嚴禁將違法違規(guī)建設的、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自建房用作經營,堅決杜絕新增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


  清查整治違法行為。市縣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依法嚴厲查處未取得用地、規(guī)劃、建設和經營等審批手續(xù),擅自改建加層、非法開挖地下空間,封堵占用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實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要求等違法行為。(記者 薛建英)


  轉自: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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