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國土資源部在京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明確了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的土地使用標準和節(jié)約集約用地要求。
“《指標》的發(fā)布,標志著公共體育場館建設用地從無標準控制走向有標準可依的新階段。”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長鄭凌志表示,《指標》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民健身條例》,更好保障競技體育運動開展,促進土地資源全面節(jié)約和循環(huán)利用的一項重要舉措?!吨笜恕返陌l(fā)布對于補齊城市體育設施建設短板,做好相應用地服務和保障,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指標》進一步完善了體育領域的土地使用標準體系。2005年發(fā)布實施的《城市社區(qū)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對群眾基礎健身設施建設明確了相應用地規(guī)模標準。而2014年公布的《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公報》顯示,城市公共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的建設用地標準尚屬空白且需求迫切,亟須制定?!吨笜恕放c《城市社區(qū)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相互銜接、相互補充完善,將為形成國家層面較為完整的體育領域用地標準體系奠定基礎。
《指標》明確了適用范圍,公共體育場館是指公眾開展體育競賽、訓練和健身娛樂等體育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館,包括體育場、體育館和游泳館。新建公共體育場館用地規(guī)模應控制在《指標》規(guī)定范圍內。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館項目可參照執(zhí)行。
《指標》要求,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應當嚴格按照《指標》進行測算、設計和施工。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對照《指標》核定用地規(guī)模。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或約定《指標》的相關內容?!吨笜恕穼嵤┖?,其他各類標準、指標和考核要求中,凡相關內容不符合《指標》要求的,不得作為辦理土地審批、供應和用地的依據。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指標》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開展建設項目節(jié)地評價。
《指標》體現(xiàn)了黨的十九大關于綠色發(fā)展和資源共享的總要求,明確提出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要兼顧滿足公眾體育和健身休閑需求、開放公共綠化空間、促進場館地上地下空間復合利用;要壓縮地面停車場用地,除保證賽事需要外,各類社會車輛停放應當以利用地下空間為主,對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的,鼓勵探索相應支持政策。
《指標》強調,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jiān)管,將《指標》作為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審批、供應、土地利用評價考核和供后監(jiān)管的重要依據和制度規(guī)范,督促、指導用地者和勘察設計單位落實《指標》。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實施更加節(jié)約集約的地方性控制標準。(記者 李倩)
轉自: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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