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受傷誰擔責?你需要弄懂《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


來源:中國產(chǎn)業(yè)經(jīng)濟信息網(wǎng)   時間: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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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開年后,有一件新生事物將影響到每個人的生活,那就是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


  從高空拋物到離婚冷靜期,7編1260條,幾乎囊括人們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為。而對于運動愛好者來說,也有一則條款十分值得關(guān)注,那就是“自甘冒險”條款。


  什么是“自甘冒險”?它將產(chǎn)生什么影響?


  記者聯(lián)系到浙江天冊律師事務(wù)所資深律師阮梅珍,她對“自甘冒險”條款在老百姓日常文體活動中可能遇到的情況,進行了專業(yè)解讀。它和老百姓健身熱潮有關(guān)


  “自甘冒險”條款即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1月4日,《民法典》施行后,“自甘冒險”條款首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70歲的原告宋先生和被告周先生以及四位球友自發(fā)約好,打了一場羽毛球比賽,比賽過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打出的一擊重扣擊中了右眼。宋先生后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事后宋先生將周先生訴至法院,索要醫(yī)療費等賠償。


  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認為原告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應(yīng)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于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shù)動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2021年生效后的首次判決應(yīng)用,引發(fā)了社會廣泛關(guān)注和討論,很多網(wǎng)友在這條新聞下面跟帖討論。


  隨著近些年生活水平日漸提高,老百姓參與的文體活動越來越多,在日常的打球跑步登山等運動中,也相應(yīng)產(chǎn)生了很多類似的訴訟糾紛。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處理此類糾紛的做法不一,有些依據(jù)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體活動的開展,也限制了人們的正常交往。這不適用“自甘冒險”


  但是,“自甘冒險”條款可不意味著只要一方自愿參加有風險的活動,另一方就可以在運動過程中徹底放開手腳,完全不顧及對方的身體健康。


  阮梅珍律師解讀說:“自甘冒險,有兩個構(gòu)成要件:第一,受害人作出了自愿承受危險的意思,比如參加對抗性的體育競技比賽;第二,這種潛在的危險不是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也不是社會公序良俗所反對的,且這種危險通常被社會所認可存在或者難以避免的。


  也就是說,“自甘冒險”原則并不適用于所有文體活動,而是限定在對參加者自身條件有一定要求、對抗性較強的文體活動中。比如正常情況下,打麻將就不適用,而踢足球就適用。


  那么問題又來了,足球比賽中一名球員將另一名球員踢骨折了,并領(lǐng)了一張紅牌,也能因“自甘冒險”條款而免于擔責嗎?


  阮律師介紹,目前尚未有明確的司法指導(dǎo)意見出臺,這些都有待于司法實踐的檢驗和完善。她個人認為,通常而言對競技比賽規(guī)則的嚴重違反,比如達到紅牌判罰標準的犯規(guī),會被認定存在重大過失的可能性。


  這也就是為什么北京朝陽法院的判決中會明確提及“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于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shù)動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如果比賽一方的動作是明顯犯規(guī)的,那這則條款可就不是“保護傘”了。


  而登山、攀巖、速降等近年來比較火熱又具有一定風險的戶外運動,在參與者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不存在非法盈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具有一定風險的情況下自愿參與,其他參與者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若發(fā)生事故,有案例判決其他參與者不承擔責任。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也有法律從事者認為這種情況下適用“自甘冒險”條款。舉證難是最大的難題


  《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首案判決新聞出來后,記者也聯(lián)系了游泳、羽毛球等培訓(xùn)機構(gòu)、場館相關(guān)負責人。他們都對這一判決表示認同。


  不過,他們不約而同地提到,場館、機構(gòu)在組織活動過程中,除了相關(guān)的安全措施外,都會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來保障參與者的合法利益和善后事宜。


  這種做法也得到了阮律師的贊同。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文體活動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wù),造成他人損害的,應(yīng)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


  因此在開展活動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提醒告知、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wù)、采取了足夠安全的措施、設(shè)計了突發(fā)情況的預(yù)案、損害發(fā)生后是否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等等,都是評判是否盡到了責任,可以不承擔侵權(quán)責任的重要因素。


  另外,老百姓日常文體活動中往往還面臨舉證難問題,不是簡單說一句“自甘冒險”條款就能解決得了。


  2018年6月1日,同為住校生的仙居某中學初中生小郭和小陳,相約在學?;@球場上打籃球。在一次爭搶籃板球的過程中兩人發(fā)生碰撞,小郭摔倒在地受傷。后來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手術(shù)治療后評定為十級傷殘。


  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無果,小郭將同學小陳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10萬余元。


  此案承辦法官調(diào)取了當時打籃球的視頻監(jiān)控,意外發(fā)生時,小陳背對著小郭,小郭上前搶球,兩人碰撞在了一起,小郭不慎摔倒。整個過程中,小陳并沒有多余的肢體動作。


  最終法院認為小郭受傷屬于籃球運動中的合理風險,判決同學小陳和學校并無侵權(quán)賠償責任。


  阮律師告訴記者,此案中的視頻證明了小陳沒有多余肢體動作,無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如果案件發(fā)生時現(xiàn)場沒有監(jiān)控視頻,如何證明小陳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就會成為一個難點。


  這些都是老百姓日常文體生活中經(jīng)常遇到的問題,《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的生效具有非常大的積極意義,但并不意味著能“運動時徹底放飛自我”了。



  轉(zhuǎn)自: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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