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私家車報廢年限彰顯雙重理性


時間:2013-01-17





  取消私家車報廢年限,符合公眾期待。其一,對公民物權的理性尊重,避免對私有財產的侵犯;其二,是制度初衷的理性回歸,實現(xiàn)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雙贏


  1月14日,商務部、國家發(fā)改委、公安部和環(huán)境保護部聯(lián)合公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規(guī)定稱,國家將根據(jù)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等,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小、微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據(jù)1月15日《新京報》報道)。


  我國汽車報廢制度自1997年實施以來,私家車的報廢年限一直備受詬病。公眾質疑,從縱向上看,私家車的使用頻率遠遠不及公車、出租車,保養(yǎng)卻大大好過后者,一律過期報廢不盡合理;從橫向比較,同樣是私家車,在一定年限內跑的里程和損耗程度也相差迥異,一刀切按照年限報廢也有失簡單粗暴。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自2006年開始征求意見。醞釀多年之后,私家車報廢年限如愿取消,符合廣大公眾期待,也彰顯了決策的雙重理性。


  其一,對公民物權的理性尊重?!段餀喾ā芬?guī)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于車主來說,擁有私家車的全部財產權利,包括使用頻率、使用年限等。即使用了一定年頭,只要車輛還符合相關排放、安全技術要求,就不構成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有關部門單方面以年限到期為由予以強制報廢,就涉嫌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從法理上講,《物權法》是上位法,《強制報廢標準》是下位法,取消私家車報廢年限,符合“下位法應服從上位法”的基本法則,體現(xiàn)了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尊重和保障。


  其二,是制度初衷的理性回歸。對于強制報廢制度的意義,相關規(guī)定說得很明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然而,不合理地設置私家車報廢年限,就造成了多種悖論。如僵化的使用年限使得汽車生產廠家缺乏動力改進工藝;正值壯年的車輛“未老先亡”,造成資源的無謂浪費;擔心“有車不用,到期報廢”,一些車主放棄公共交通,依賴私車出行,又會加劇城市擁堵、尾氣污染……取消私家車報廢年限,無疑是對這些問題的撥亂反正。在年限標準淡出的同時,進一步強化技術指標,既可避免好車“回爐”,也能促進車主對車輛的日常保養(yǎng),形成廠商以質取勝的良性競爭。同時,沒有了“多拉快跑”的緊迫感,廣大私家車主也能自覺合理用車,響應綠色出行,實現(xiàn)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的雙贏。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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