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改革不應拘泥于試點


作者:黃梔梓    時間:2012-09-13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表示,房產稅擴大試點方案以及細化的征收標準和辦法尚未最終確定,并稱房產稅對抑制房地產市場的投資投機行為有一定作用,但作用有限。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說:“房產稅總在試點而難以在全國推開,實際上就是社會對房產稅有過多的幻想,從而使房產稅的功能定位左右搖擺。”


  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國家發(fā)改委主任張平所作《國務院關于今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提出房產稅不應再搞試點,她說,“稅收還是應該由人大來立法,房產稅的目的是什么,調節(jié)對象是什么,這個問題應該討論清楚?!惫P者也認為房產稅改革不應拘泥于試點,而應該在明確房產稅功能定位的前提下,通過立法全面推進。


  房產稅改革沸沸揚揚“吵”了好幾年,于2011年初繞開稅收法定原則在滬渝試點,最近又有傳言說要將試點范圍擴大到湘鄂等省,但所傳試點方案和細則版本各有不同,對于房產稅功能定位莫衷一是、各行其是,這既有悖于稅收法定原則,也不利于穩(wěn)定市場預期。這次國家稅務總局在回答網(wǎng)友提問中,不僅坦承房產稅對抑制房地產市場投資投機行為“作用有限”,而且肯定房產稅“有利于調節(jié)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積極意義。


  鑒于調節(jié)收入財富分配,促進社會穩(wěn)定和諧,已成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而我國目前調節(jié)收入財富分配的手段并不多的現(xiàn)實國情,筆者認為應將房產稅主要功能定位于調節(jié)分配,才有利于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國家長治久安。


  如果通過全面整合房地產領域里的各種稅費,再在房產保有環(huán)節(jié)對超面積多套房征收房產稅,其征稅對象就主要對準了富裕階層,房產稅就會成為一個具有直接稅性質的財產稅稅種,必然產生調節(jié)分配的效能。


  問題在于:如果不全面整合房地產領域里的各種稅費,不通過立法程序定位房產稅的主次功能,就貿然開征房產稅,或五花八門地開展房產稅試點,不僅難以對社會財富分配起到正向調節(jié)作用,反而會產生逆向調節(jié),有可能會進一步推高房價,還有可能會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增添社會不穩(wěn)定的因素。而有些地方政府似乎既不想整合房地產領域里過多過濫的稅費,特別是舍不得放棄土地出讓金這塊以地生財?shù)摹胺嗜狻?,又想再開征房產稅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因而只是以維護乃至擴張地方既有利益的思維,悄悄地做房產稅試點準備工作。


  因此,有關部門在推進房產稅改革的問題上不能再優(yōu)柔寡斷,而應明確房產稅主次功能定位,很有必要將房產稅主要功能定位于調節(jié)社會財富分配,其次是功能定位于為地方政府提供穩(wěn)定可靠的財政收入、抑制房產市場投機投資性需求,而最高權力機關則很有必要啟動對房產稅的立法,并且實行“開門立法”,在廣泛征求和吸納民意的基礎上制定出臺相關法律,以利于全面推進房產稅改革。(黃梔梓)

來源:中國審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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