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改革不妨由“試點”上升至立法層面


作者:李寧    時間:2012-09-12





最近,關于房產稅改革成為坊間熱議焦點。目前,對于房產稅改革以及房產稅的功能,筆者覺得還存在一個認識誤區(qū),特別是將調控房價作為進行房產稅改革目的的認識,則在很大程度上對房產稅的功能和價值產生誤判。

  首先,房產稅是向居民直接征稅的直接稅,其征稅難度將會大于當前中國任何一個稅種。增值稅等都是企業(yè)繳納,政府控制企業(yè)的手段較多,征稅也就容易,個人所得稅由企業(yè)和單位進行代扣代繳,稅務機關和個人不直接發(fā)生關系,所以矛盾較少。而房產稅則不同,必須通過稅務機關上門一家一戶收繳,其征稅難度可想而知。而且,由于對普通住房征稅,普通住房則不會像經營用房一樣產生貨幣收入,因此房產稅也就是對普通居民個人收入和所得以房產為載體進行征稅。居民收入多少?能否繳納得起成了考驗房產稅征收的重要衡量杠桿。

  其次,如果房產稅按照國外房產稅功能定位,以對居民所有住房普遍征稅,那么參照當前房屋評估或者市場價值,就是設計很低的稅率,一套房屋的年稅額也會上千元,再按照當前中國總體房產規(guī)模和住房擁有率程度目前無法準確知道真實數(shù)據,但媒體調查中國城鎮(zhèn)住房擁有率達到85.39%,遠超世界60%左右的水平計算,房產稅征稅規(guī)模將遠遠大于目前第一稅種增值稅,上升至中國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稅種和影響最深刻的稅種,其影響程度要遠遠大于個人所得稅。

  第三,房產稅改革不能以簡單的單純稅種改革看待,而應該放到財稅體制改革等深水區(qū)改革大局中看待。可以說,中國未來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的核心和基本問題就是政府財政體制和財政預算問題。這一特點決定了要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就必須以財稅體制改革為首要切入點。具體來說,就是從限制政府征稅權開始,建立公開、透明、民主和法治的政府財政預算制度,實現(xiàn)“預算民主”和“稅權法定”。

  當然,房產稅作為直接稅之一,具有調節(jié)貧富差距等多種功能,在經濟社會中意義非常重大,因此在大多數(shù)國家普遍采用,中國推行房產稅改革,也是大勢所趨。所以,結合中國稅收改革局勢,特別是提高直接稅比例降低間接稅比例,調控二次分配等,在中國推進房產稅改革、建立完善的房產稅制度是必然的改革議題之一。既然如此,筆者認為將房產稅試點改革上升至立法層面,以房產稅立法改革為首要切入點和重要抓手,切實構建“預算民主”和“稅權法定”的政治體制改革框架和路徑選擇。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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