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的杭州鵝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一年多的時間,先后將全國近40家單位送上法院,相同的訴因是,侵害了其受托人作品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賠償標準動輒“每張照片一萬元”。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筆者目前檢索到36份法律文書,其中,判決4份,和解撤訴結案的有32份,均以被告敗訴結案。
這是新興的生財之道,這個商業(yè)模式,從短期和眼前利益看可以說是非常成功,戰(zhàn)果頗豐,許多被告包括媒體,抱怨“吃相不雅”,卻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可以完全肯定的是,這一灰色利益鏈訴訟帶來的利潤,已經(jīng)成為這家傳媒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
這不是個案,業(yè)內人士透露,更有甚者,一些企業(yè)或個人通過技術手段精準掌握到媒體轉載到?jīng)]有署名或來源的作品后,想方設法聯(lián)系上這些圖片的版權方,通過低價購買等方式獲得短期版權,然后向多家轉載媒體索要幾萬、幾十萬元的版權費,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典型的 “維權碰瓷”,有人形象地稱之為“維權蟑螂”。這些行為已經(jīng)偏離著作權法保護版權的初衷,既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又會進一步扭曲版權保護的生態(tài),勢必吸引更多心術不正之人。司法機關應合理甄別故意侵權牟利與合理使用,傳播信息與文化的界限。
我國著作權法在著作權的權屬認定、侵權行為認定、權利限制等方面注重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在保護著作權人正當權益、明確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的同時,也應該為被訴企業(yè)應對版權公司的“碰瓷式維權”提供保護,遏制濫用權利引發(fā)的惡意訴訟。
我們知道,媒體合理使用著作權作品,必須同時具備“時事新聞”和“不可避免”兩個法定要件。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因此,時事新聞應同時具備客觀性和即時性兩個特征,既要求客觀報道,不摻雜報道者的個人感情色彩和評論,還要求在短期內迅速完成傳播。而根據(jù)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的“不可避免”,即所用作品與新聞報道必須是一種不可分離、不可替代的關系,這意味著,媒體使用作品的范圍已經(jīng)被進一步限制。
新媒體業(yè)態(tài)下,傳統(tǒng)媒體在網(wǎng)絡上轉載一些文章、圖片,通常是出于傳播信息的目的,而且很多再次轉載并不存在侵權、牟利的主觀故意,也不能直接帶來經(jīng)濟利益。相信真正的著作權人也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夠廣為傳播,影響更多的讀者,法律應該允許媒體在著作權人侵權通告后,有及時刪除的抗辯事由,給媒體更多的選擇空間。
讓媒體飽受訴訟之累,與著作權人對簿公堂,這不應該是法律的“錯”,媒體與著作權人都不愿意看到,睿智的著作權人更能權衡得失,不會輕易邁進法院。
知識付費時代,知識產權保護毫無疑問,我們尊重每個著作權人的作品財產權,我們更要警惕借知識產權保護牟利的機構?。ū究u論員 張兵)
轉自:民生周刊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wǎng)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yè)經(jīng)濟信息網(wǎng)”,違者本網(wǎng)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yè)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wǎng)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lián)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