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發(fā)改委等四部委已于近日向各省市財政廳(局)、工信部主管部門、科技廳(局、委)、發(fā)展改革委下發(fā)《關于開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交本地汽車生產企業(yè)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營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該通知要求,“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需達到3萬公里(作業(yè)類專用車除外)。目前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zhí)行。”
另外,該通知要求,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經財務審查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于2017年4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至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yè)司、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并抄送同級其他部門,逾期未報或報送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將延期清算。
轉自:電動汽車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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