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六類案件可向公眾“以案釋法”


時間:2015-07-21





  可能引發(fā)上訪或社會群體事件等六類案件,可以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昨日,最高檢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guī)定試行》。

  向訴訟參與人、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以案釋法,是指檢察官結合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活動。早在2011年,最高檢就制定下發(fā)了《關于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對各級檢察機關開展法律文書說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但長期以來,各地檢方對此把握的尺度不一,比如在方式、內容、機制、責任等方面還缺少明確規(guī)定和統(tǒng)一要求。

  為此,最高檢昨日首次對此作出明確,確定以案釋法包括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以案釋法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兩個層面。其中,對于社會公眾的主要是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可能引發(fā)上訪或社會群體事件等六類案件。

  規(guī)定明確,以案釋法的形式可以運用傳統(tǒng)媒體,也可以利用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檢察工作規(guī)定不得公開的信息。涉及當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應當通過必要方式進行處理,避免對當事人及其家屬名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必要時應當立即啟動以案釋法工作

  昨日,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對正在辦理的案件,規(guī)定可以針對訴訟參與人提出的請求,結合辦案進程適時向訴訟參與人釋法說理。同時考慮辦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當事人情緒激烈等影響辦案的特殊情況,為充分發(fā)揮以案釋法在釋疑解惑、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規(guī)定必要時應當立即啟動以案釋法工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認為,傳統(tǒng)的普法模式,是一種單向性、灌輸式的知識傳播,普法主體與對象缺乏有針對性的交流,因此效果并不顯著。而“誰執(zhí)法誰普法”、“以案釋法”則是一種雙向性、參與式的知識互動,普法的過程,也是轉變檢察機關執(zhí)法理念、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的過程,從以往的關門辦案轉向釋法說理,及時消解和回應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的困惑與疑問,同時接受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向公眾以案釋法有哪六類案件?

  ●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弘揚社會正氣的案件;

  ●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

  ●可能引發(fā)上訪或社會群體事件,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穩(wěn)定的案件;

  ●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提高群眾權利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

  ●具有較強警示教育意義,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提高群眾學法守法意識、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案件;

  ●具有預防職務犯罪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促進單位、部門健全制度、改進管理和國家工作人員自我警醒、廉潔自律的案件。

  檢察官釋法的“禁區(qū)”有哪些?

  ●未經批準,擅自在公開場合、新聞媒體等發(fā)表與承辦案件有關的言論,對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未經批準,擅自對外披露自己或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情況,妨害案件依法獨立公正辦理的;

  ●故意歪曲或錯誤闡述案件事實,引發(fā)輿情事件、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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