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我國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專門法律。
土壤污染如何以預防為主,如何防控土壤污染“傳染”,如何整治已經“生病”的土壤?《草案》開出三大藥方。
(資料圖片 來源于網絡)
預防為主
“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不均勻性和長期存在性等特點,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速度極慢,土壤一旦污染,將是‘天長地久’。”環(huán)保部副部長趙英民表示,對土壤污染治理,最急迫的任務就是預防和控制新的污染產生。
大面積的土壤修復治理是個世界性難題,其復雜性和投入遠大于空氣和水。土壤污染防治要在保護土壤的基礎上,分類合理利用土地。
目前最緊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對現在尚未被污染的“好土”,國家應實行優(yōu)先保護。《草案》規(guī)定,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qū)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禁止在居民區(qū)和學校、醫(yī)院、療養(yǎng)院、養(yǎng)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或者改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我國的土壤污染是在經濟社會發(fā)展過程中長期累積形成的。人為原因主要包括:工礦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造成其周邊土壤污染;農業(yè)生產活動中,污水灌溉,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yè)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導致耕地土壤污染;生活垃圾、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池、廢舊燈管等隨意丟棄,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
正是基于土壤污染的特點和我國土壤污染的主要來源,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單設“預防和保護”一章,對重點監(jiān)管類的企業(yè)、礦產資源開發(fā)、生活垃圾和固廢處置、農業(yè)面源污染等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做出了相應規(guī)定。
如,在與人們的食品安全關系最為密切的農田土壤污染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在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礦(渣)等;禁止在農用地施用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風險管控
“土壤污染以后,真正治理修復是很難,且投入成本巨大。從國際經驗來看,污染預防可能只要花費1元錢,風險管控可能要花費10元錢,在末端治理時要花費100元錢。”環(huán)保部土壤環(huán)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說,堅持預防為主,最重要的就是實行風險管控。
風險管控正是《草案》堅持的一條原則,也是“土十條”的要求之一。
邱啟文說,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風險,要關注怎么切斷暴露途徑。他打比方說:“切斷暴露途徑的道理和大家涂抹防曬霜防止紫外線損害是一樣的,即一旦阻斷隔絕暴露途徑,人接觸不到污染土壤,風險也就防控住了。”
《草案》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風險管控措施分別做出了規(guī)定。如對安全利用類耕地的風險管控措施包括進行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對于污染更為嚴重的嚴格管控類農用地,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qū),列入禁止生產區(qū)的農用地要采取輪作休耕、退耕還林還草、禁牧休牧等措施。
在建設用地方面,《草案》規(guī)定,列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污染地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國土資源、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
誰污染誰治理
預防、管控都是為了治病于未萌。而受污染的土壤就像已經生病的人。但病人并不是完全“沒救”了,可通過修復降低風險或危害,恢復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這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誰負責給“生病”的土壤治病?國家對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有哪些安排?
“土十條”提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邱啟文說,在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并不主張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復”,而是重點針對擬開發(fā)建設居住、商業(yè)、學校、醫(yī)療和養(yǎng)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有序開展治理和修復。這個思路汲取了國外幾十年土壤治理修復的經驗和教訓。
在這一原則下,《草案》提出,不論是農用地還是建設用地,確實需要修復的,由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修復。針對農用地的土壤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承擔修復責任的,由地方政府代為修復,但由此產生的費用是有權向土壤污染責任人進行追償的。
對建設用地的土壤修復,《草案》規(guī)定,要委托環(huán)境監(jiān)理機構進行環(huán)境監(jiān)理、完工后要另行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效果評估等。
《草案》專門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經濟措施,要求各級政府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土壤污染狀況普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以及對涉及土壤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支出等。國家將設立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對相關企業(yè)給予稅收優(yōu)惠等。(高敬 王立彬)
轉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yè)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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