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類人員可選公共集體戶
據(jù)悉,根據(jù)廣州市發(fā)改委、市公安局等部門敲定的工作方案。凡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含出生登記)或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人員,均可選擇在公共集體戶落戶。包括以下7類人員:
符合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政策性入戶(包括政策性安置調配等)條件的人員;父母一方或雙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的子女出生登記戶口,或家庭團聚類的被投靠對象是本市公共集體戶的;恢復戶口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無法落戶的;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xiàn)戶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集體戶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xiàn)工作單位無法解決集體戶口或不同意遷入的;原在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體戶口需遷出的,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落戶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人員,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戶口的,其子女應隨本市家庭戶口一方登記戶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體戶人員,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戶口(包含市內外學校學生、人力資源市場、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等)的,其子女應隨公共集體戶一方登記戶口。其他集體戶的相關人員,仍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共集體戶落戶申辦程序
在申請入戶公共集體戶的程序上,新政也進一步進行了優(yōu)化。
擬入戶人員,應先按規(guī)定順序提供有關證明以確定登記入戶地址。應由公共集體戶“兜底”的,須按不同類別選擇相應的公共集體戶:屬于引進人才入戶的,在其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積分制入戶的,在其受理居住證所在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其他類別(含有廣州市戶口的),均在其實際居住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
申辦人員照此原則在公布的公共集體戶中選擇對應的落戶地址,由入戶審核部門進行初審,公安部門審定后,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應予受理,不得附加條件或拒絕辦理。入戶人員的戶口卡等辦理完成后,公安部門通知承辦單位的集體戶專職管理人員領取,由公共集體戶承辦單位對入戶人員進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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