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院支持知假買假10倍賠償引關注 法官釋法


來源: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4-11





青島中院支持知假買假10倍賠償引關注法官釋法
  不能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
  ● 消費分為生產資料的消費和生活資料的消費,只有生活資料的消費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判斷一個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其主觀狀態(tài)為標準,而應以購買商品的性質為標準
  ● 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提起的訴訟,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經營者更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關注食品安全,進而使法律規(guī)定進一步落實。當所有消費者都覺醒了,成為潛在的打假者,那么制假、售假行為也就失去了市場
  ● 知假買假者、疑假買假者要自律守法,應當依法、理性、科學、文明維權,不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要把維權變侵權
  □ 本報記者 曹天健
  知假買假的打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商品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3月2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糾紛判例,對上述兩個問題給出了肯定回答。
  這份二審判決書明確表述,“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yè)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薄爱斔械南M者都覺醒了,都成為潛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為也就失去了市場?!?br/>  這份文風“潑辣”、直面假貨的判決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因未貼中文標簽索賠
  一審不支持知假買假
  這起案件源起于一起產品責任糾紛。
  2018年7月1日和7月5日,山東菏澤人韓付坤在青島市李滄區(qū)一家批發(fā)超市,先后兩次各購買了6瓶意大利產SALVALAI紅酒(品名:阿瑪羅尼·威爵紅葡萄酒2010年),共計12瓶,并通過刷卡方式向超市經營者張某支付酒款共計20160元。
  韓付坤以購酒后發(fā)現酒瓶未粘貼中文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屬于禁止進口的產品,被告明知其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向原告出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韓付坤訴請,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其購貨款20160元,并支付購貨款10倍賠償金2016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韓付坤在訴訟中提供了整個購買過程的錄像視頻,其向法庭出示涉案的紅酒12瓶實物證據,沒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
  而被告這家批發(fā)超市和經營者張某則當庭提交了4份廣東某地法院的生效判決,表明原告同時起訴了多個不同被告,這些判決書都是以所購產品沒有中文標簽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法院在上述民事判決中均駁回了原告主張的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有三。
  其一,原告是否屬于消費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是相對于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原告當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紅酒,可以證明原告未進行食用,數次進行購買,之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在其他法院提起若干起進口紅酒無中文標識索賠案件,可以認定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涉案紅酒目的是為了營利,故原告不屬于消費者。
  其二,涉案紅酒是否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涉案紅酒屬于進口預包裝食品,但沒有中文標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不能在中國境內銷售,故涉案紅酒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要求退還貨款2016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但同時原告應當將購買的12瓶紅酒退還被告。
  其三,原告主張10倍賠償金應否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原告未舉證證明購買涉案紅酒受到損害,被告提交《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可以證明涉案紅酒系從意大利進口,于2017年6月10日通過深鹽綜保口岸入境,經過檢疫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不會影響食品安全。原告購買涉案紅酒時已經清楚其沒有中文標簽并進行即時錄像,且購買后未食用,原告是明知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而購買的。因此,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的違法行為也不會對原告造成誤導從而誘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進行交易。
  李滄區(qū)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韓付坤貨款20160元。二、原告韓付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其在被告處購買的12瓶SALVALAI紅酒(每瓶單價1680元)返還被告,如未能退還,按相應單價在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應返還的貨款中予以扣除。三、駁回原告韓付坤的其他訴訟請求。
  職業(yè)打假者難以定義
  消費者身份并未改變
  一審宣判后,韓付坤不服,向青島中院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不是消費者,而是以盈利為目的,是現在意義上的職業(yè)打假者。
  青島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六十七和九十七條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對于衛(wèi)生、營養(yǎng)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內容之一,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儲存條件、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應當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中文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禁止進口。
  法院認為,上述規(guī)定表明,進口的紅酒,每一瓶上都應當貼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體現,沒有中文標簽,禁止進口。本案12瓶紅酒均沒有中文標簽,表明其來路不正,而且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為不安全食品。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應予肯定。
  對于本案上訴人是不是消費者?青島中院認為,消費分為生產資料的消費和生活資料的消費,只有生活資料的消費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因此,判斷一個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tài)為標準,而應以購買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他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
  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不是給消費者下定義,而是明確調整范圍。這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zhí)行”得到印證。本案上訴人購買的是生活資料,因而是消費者。
  那么,職業(yè)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法院認為:一、判斷消費者的標準,不是以購買主體的主觀狀態(tài),而是以標的物的性質為標準。二、難以給職業(yè)打假者下定義。消費者打假有指標嗎?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轉變成職業(yè)打假者,難以給出標準。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壞事。法律規(guī)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四、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yè)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能自行,懲罰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保護食品安全的法律,不會因為頒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實了。
  法院認為,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提起的訴訟,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經營者更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關注食品安全,進而使法律的規(guī)定進一步落實。
  法院明確,打假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獲利,任何人訴訟都是為了利益。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法院就駁回起訴者的訴訟請求。利益分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護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否定打假者的利益,是與制假、售假者一個立場的腔調。有些人把法律的槍口對準打假者,做出讓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離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為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專業(yè),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義為職業(yè)打假者,那么職業(yè)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不知情消費者無從打假
  知假買假終獲十倍賠償
  上訴人是知情者,即所謂的“知假買假”,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對此已經給出明確的答案:“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贝似湟?;其二,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制假售假行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這種荒謬的觀點能夠成立,那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為制假售假的護身符了。
  上訴人沒有飲用本案紅酒,沒有造成人身損害,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表明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如果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了損害,消費者還可加重主張損失3倍懲罰性賠償金。
  本案紅酒僅僅由于沒有粘貼標簽就應當被判定為不安全食品嗎?
  法院認為,上面已述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不能通關的,上訴人所提交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能證明本案紅酒就在此批次內,因而本案紅酒來路不正;法律規(guī)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應當遵循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個三六九等。
  最終,青島中院作出判決:一、維持李滄區(qū)人民法院〔(2018)魯0213民初386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撤銷此判決第三項;二、被上訴人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上訴人韓付坤支付賠償金201600元;三、一審案件受理費4626元,減半收取231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626元,共計6939元,由被上訴人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承擔。
  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趙星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青島中院的作法,不僅會產生較好的法律效果,也會產生較好的社會效果。
  首先,主觀狀態(tài)不是區(qū)分是否是消費者的因素。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法律并沒有明確生活消費這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生活消費概念的內涵與所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生活消費不再特指為了滿足人們基本生存的物資,也應當包括對于精神世界的滿足?!按蚣佟鼻∏∈且环N能夠極大滿足人們精神需要的法律活動,在法律機理上,這種活動與滿足人們衣食住行等其他要求的活動在本質上無根本區(qū)別。
  其次,從當前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知假買假”仍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無效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關于不當得利的規(guī)定,原告購買紅酒的行為都是有效的交易行為,進而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獲得賠償合乎法律。
  最后,從青島中院對“職業(yè)打假人”支持的積極社會效果來看,法院明確支持民眾的打假行為,可以起到督促生產經營者加強售賣商品質量的作用。在社會日益成為利益共同體的今天,作為社會細胞的每一個人只有行動起來,對不良商家盡自己的所能進行維權,才能使生活變得更好,使社會變得更加和諧。
  制圖/李曉軍


  轉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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