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決定對印度進口磺胺甲噁唑進行反傾銷復審


時間:2011-08-18





  中國商務部17日發(fā)布2011年第4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2007年6月15日商務部發(fā)布當年第48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為10.1%至37.7%。

  公告稱,2011年6月24日,壽光富康制藥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要求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主張終裁后印度生產商、出口商向中國出口的磺胺甲噁唑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計算過去一年印度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幅度,并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壽光富康制藥有限公司的申請?zhí)岢隽藘A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對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據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規(guī)定,反傾銷稅生效后,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商務部可以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對有關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復審。

  磺胺甲噁唑是生產磺胺類藥的重要原料藥,其抗菌譜廣,抗菌作用強,主要用于生產片劑、顆粒劑等藥物制劑。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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