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裁定三國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傾銷


時間:2015-12-02





  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fā)布第60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商務部認定,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yè)收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對該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jù)終裁決定,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該產品時,應依據(jù)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6.7%-34.6%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61400。該稅則號項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來源:中國證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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