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推進煤炭資源稅改


時間:2012-09-29





不久前,國務院批復的《山西省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中,將“完善資源環(huán)境稅收制度”作為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提出“按照“清費立稅”的原則,加快推進煤炭等資源稅改革,將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p>

征收資源稅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個是處理政府、企業(yè)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另一個是促進資源合理開發(fā)利用,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今年以來,由于經濟增長放緩,煤炭市場告別了持續(xù)多年的供求緊張局面,煤炭供給過剩不斷顯現,煤價持續(xù)弱勢運行。如果目前推動煤炭資源稅改,煤炭企業(yè)將稅收轉嫁出去的難度勢必增加,對煤價上漲的刺激作用也將大大減弱,短期內不會給整個國民經濟帶來明顯的負面影響。

筆者認為,要更好地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仍需要堅持以下兩點:

一是要堅持“清費立稅”。煤企除了要繳納一般稅費外,還要繳納針對礦產開發(fā)企業(yè)所征收的礦業(yè)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等稅費。為了避免重復征收,減輕企業(yè)負擔,在將資源稅改為從價計征時,有必要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是要讓資源稅與回采率相掛鉤。資源稅改革導致企業(yè)稅負增長,進而推動煤價上漲之后,價格機制往往能促使電廠等煤炭消費企業(yè)提高使用效率,減少消耗數量,但不一定能促使煤炭企業(yè)提高資源開發(fā)利用水平。原因在于,我國90%以上的煤炭產量來自井工礦,回采率越高,企業(yè)付出的邊際成本將越高,資源稅改革之后,企業(yè)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反而可能進一步采易棄難,導致回采率不升反降,最終造成資源浪費。因此,為了更好地促進資源有效充分利用,煤炭資源稅有必要與回采率掛鉤,按照“銷售收入×資源稅稅率×開采回采率系數(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進行征收。這樣,企業(yè)回采率越高,所需繳納的資源稅款越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業(yè)提高回采率,加強資源合理開發(fā)利用。

雖然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時機相對成熟,但征收稅費的擔心還是有的,因為任何稅費負擔最終都可能會通過各種方式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未來必須要將保障資源供給與控制消費總量更好地結合起來,在保障煤炭市場穩(wěn)定供應的同時,努力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避免煤價再度出現過快上漲。

來源:生活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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