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活動梯次退票是向合理經營靠攏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3-09-22





  報載,記者從文化和旅游部獲悉,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大型營業(yè)性演出活動規(guī)范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的通知。通知要求,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建立大型演出活動退票機制,設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費標準,保障購票人的正當退票權利。


  今年以來,演出市場持續(xù)火爆。數(shù)據顯示,2023年上半年,全國營業(yè)性演出(不含娛樂場所演出)場次19.33萬場,同比增長400.86%;演出票房收入167.93億元,同比增長673.49%;觀眾人數(shù)6223.66萬人次,同比增長超10倍。


  與此同時,演出門票“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霸道條款屢屢引發(fā)糾紛,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前不久,浙江金華的王女士在某票務平臺上購買合肥某音樂節(jié)的門票,發(fā)現(xiàn)選錯日期想退票卻被一再拒絕。王女士質疑,“距離演出還有兩個月,也沒有出票,為什么不能退票?”


  業(yè)內人士指出,擔心退票影響二次銷售、助長黃牛囤票搶票行為是主要原因。不過,這兩點在情理上站不住腳。首先,一些消費者提出退票時,往往距離演出還有相當長一段時間。在演出市場“一票難求”的背景下,并不存在賣不出去的問題,不會影響主辦方的收入。其次,現(xiàn)在許多演出都要求門票、身份證、人臉識別“三證合一”,可以有效遏制黃牛。以防黃牛為名不退票,既沒必要,也不應該。


  而從法理上來看,演出門票“一經售出,概不退換”侵犯消費者權益,涉嫌違法。消費者購買演出門票,相當于與主辦方簽訂了觀看演出合同。在合同履約前,雙方都有權利變更或解除合同。消費者提前放棄享受觀演服務,有理由要求主辦方辦理退票。況且,一些退票還是由于主辦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演出陣容發(fā)生變化、平臺跳票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主辦方單方面規(guī)定演出門票“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屬于利用格式條款減輕自己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霸王條款,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該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這樣的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屬“霸王條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了“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shù)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顯然,網購演出門票,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范圍,主辦方無權自行規(guī)定不可退票。


  近來輿論紛紛呼吁,演出門票應借鑒火車票、機票等的退票規(guī)則,制定合理的退改簽制度,根據距離演出時間長短設置階梯退票費率。如今,文旅部、公安部通知明確要求,大型演出應建立梯次退票制度,這無疑是一種理性回歸。梯次退票體現(xiàn)權責對等、風險共擔原則,兼顧主辦方和消費者的權益,有助于打造消費者友好型的演出市場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張淳藝)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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