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保護:重視藥品商標的國際注冊


作者:黃清華    時間:2011-11-14





重視馳名商品保護

重視商標的國際注冊

馳名商標因其知名度較高,且擁有者一般是規(guī)模較大的企業(yè),因此,法律對它予以較大范圍的保護。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保護程度,要根據商標的具體情況具體界定。一般來講,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對公約其他成員國雖未在我國申請注冊、但經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應予以保護。

第二,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馳名商標可給予跨商品類別保護。例如,非“同仁堂”商標所有人將藥品上的馳名商標“同仁堂”用于保健食品、飲料等商品并申請注冊時,其申請就會被駁回。對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處以罰款。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同仁堂”未在保健食品和飲料商品上注冊,前述保護仍然可以實施,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擴大保護”的另一層含義。

第三,對于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醫(yī)藥企業(yè)的商標只有通過認定,被確定為馳名商標后,我國《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跨商品、服務類別的特殊保護才能對其起作用。法律將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一般確定在“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之內,目的在于避免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誤認;而法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則實行“跨類保護”。需要說明的是“跨類保護”的含義是“跨類似商品保護”,而不是“跨商品類別保護”,而“跨類保護”決定了其保護范圍的標準已經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否包含了所有領域,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界定。從立法本意來講,對跨類保護應有所限制,適度保護,應以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產生某種聯(lián)想為判斷依據,不能涵蓋所有的領域。同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根據個案情況,考慮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情況以及被控侵權行為的誤導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斷,不能將馳名商標變成無原則的全類保護。

重視商標的國際注冊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xié)議》要求,我國《商標法》經過修訂擴大了商標權的客體,例如,增加了包括三維商標、顏色商標等視覺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企業(yè)應重視應用這些新規(guī)定,做到寬注冊、廣注冊和多樣化注冊,這樣不僅能從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獲得更大利益,也能為開拓國際市場做好風險防范準備。

發(fā)達國家的企業(yè)十分懂得商標的國際注冊對于嚴防假冒和搶注的重要性。例如,日本大幸藥品工業(yè)株式會社工作(簡稱“大幸”)生產的“喇叭牌正露丸”已有90多年歷史,早在1983年已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對包括“喇叭牌”和“正露”字樣及圖案在內的商標申請注冊并獲準登記。1994年7月,我國某醫(yī)藥公司進口日本和泉藥品工業(yè)株式會社﹙簡稱“和泉”﹚生產的“和泉牌正露丸”47990瓶出售,截至同年9月21日已售出10402瓶,非法所得108344余元。重視馳名商品保護

重視商標的國際注冊

馳名商標因其知名度較高,且擁有者一般是規(guī)模較大的企業(yè),因此,法律對它予以較大范圍的保護。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保護程度,要根據商標的具體情況具體界定。一般來講,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對公約其他成員國雖未在我國申請注冊、但經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應予以保護。

第二,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馳名商標可給予跨商品類別保護。例如,非“同仁堂”商標所有人將藥品上的馳名商標“同仁堂”用于保健食品、飲料等商品并申請注冊時,其申請就會被駁回。對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處以罰款。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同仁堂”未在保健食品和飲料商品上注冊,前述保護仍然可以實施,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擴大保護”的另一層含義。

第三,對于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醫(yī)藥企業(yè)的商標只有通過認定,被確定為馳名商標后,我國《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跨商品、服務類別的特殊保護才能對其起作用。法律將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一般確定在“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之內,目的在于避免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誤認;而法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則實行“跨類保護”。需要說明的是“跨類保護”的含義是“跨類似商品保護”,而不是“跨商品類別保護”,而“跨類保護”決定了其保護范圍的標準已經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否包含了所有領域,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界定。從立法本意來講,對跨類保護應有所限制,適度保護,應以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產生某種聯(lián)想為判斷依據,不能涵蓋所有的領域。同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根據個案情況,考慮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情況以及被控侵權行為的誤導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斷,不能將馳名商標變成無原則的全類保護。

重視商標的國際注冊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xié)議》要求,我國《商標法》經過修訂擴大了商標權的客體,例如,增加了包括三維商標、顏色商標等視覺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企業(yè)應重視應用這些新規(guī)定,做到寬注冊、廣注冊和多樣化注冊,這樣不僅能從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獲得更大利益,也能為開拓國際市場做好風險防范準備。

發(fā)達國家的企業(yè)十分懂得商標的國際注冊對于嚴防假冒和搶注的重要性。例如,日本大幸藥品工業(yè)株式會社工作(簡稱“大幸”)生產的“喇叭牌正露丸”已有90多年歷史,早在1983年已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對包括“喇叭牌”和“正露”字樣及圖案在內的商標申請注冊并獲準登記。1994年7月,我國某醫(yī)藥公司進口日本和泉藥品工業(yè)株式會社﹙簡稱“和泉”﹚生產的“和泉牌正露丸”47990瓶出售,截至同年9月21日已售出10402瓶,非法所得108344余元。

來源:中國醫(yī)藥報 作者:黃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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