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定價模式問題分析:“成本說”缺乏合理性


作者:宋民憲    時間:2010-05-18





  同一藥品、同類藥品在治療同一疾病時,如果痊愈率、顯效率相等,即價格應當相同;同一藥品、同類藥品在治療同一疾病時,當痊愈率、顯效率類似,副作用、不良反應發(fā)生率相等,即價格應當相同。

  藥品是一種特殊商品,其特殊性在于對疾病的治療效果,既如此,等效等價的藥品定價原則能否取代順加作價、優(yōu)質優(yōu)價等藥品定價原則呢?

  等效等價主要涵蓋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同一藥品、同類藥品在治療同一疾病時,如果痊愈率、顯效率相等,即價格應當相同;同一藥品、同類藥品在治療同一疾病時,當痊愈率、顯效率類似時,副作用、不良反應發(fā)生率相等,即價格應當相同。細化以上原則,就是同一藥品、同類藥品在治療同一疾病時,痊愈率、顯效率的差異與價格差異的關系,或者同一藥品、同類藥品在治療同一疾病時,痊愈率、顯效率類似,而副作用、不良反應發(fā)生率差異與價格差異的關系。此外,其他屬于藥品定價管理從屬影響的因素,如知識產權、生產成本、規(guī)格、包裝因素、品牌效應等,對藥品價格的影響力應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浮動。等效等價藥品定價原則與我國現行的藥品定價原則存在本質的不同。

  我國藥品價格管制的范圍,包括列入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少數特殊藥品包括國家計劃生產供應的精神、麻醉、預防免疫、計劃生育等藥品。政府對這部分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管理形式,規(guī)定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除列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范圍的藥品,其他藥品均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生產經營企業(yè)自主定價。但無論是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還是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藥品,其價格都要遵循“質價相符、價格合理”的原則。實際上,現行的藥品定價模式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第一,“社會平均成本說”缺乏現實可行性。按照《藥品管理法》規(guī)定,藥品生產社會平均成本是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基本依據。同時,按照價值規(guī)律,必須考慮藥品的市場供求狀況。由于藥品的特殊性,對藥品價格的制定,在依據成本和市場供求的基礎上,還要考慮群眾的承受能力。然而,一方面,我國實行價格管制的藥品種類有2400多種,約占市場上藥品流通數量的20%,銷售額為60%左右。面對上千種藥品由4000多家藥廠生產的格局,且不說波動的成本變化,僅僅是定價所需要的成本信息,相關政府部門不可能及時、準確地收集;另一方面,由于當前不同所有制藥品企業(yè)的成本組成有所不同,因此,社會平均成本不可能通過計算獲得。

  第二,“成本說”缺乏合理性。我國藥品價格核算的基本方法是成本加成法。該方法以成本為核心,按成本加一定利潤率之和來制定銷售價格。成本加成法的初衷是在保障藥品生產者收回成本的前提下,控制流通環(huán)節(jié)中的每一次加價,從而達到限額盈利的目的,這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成本加成法必須逐一核定具體藥品的生產成本,這種核定亦受到不同企業(yè)生產技術水平、勞動生產率、管理水平的影響而千差萬別,最為關鍵的是患者購藥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治病,在療效一致的情況下,價格相對低的品種是首選。該種價格管理機制還阻止了企業(yè)提高勞動生產率和技術進步,以降低成本,原因在于依靠技術進步降低成本后,藥品必須依法降價。

  第三,“優(yōu)質優(yōu)價”概念局限?!皟?yōu)質優(yōu)價”是在“質價相符”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的,是指藥品的質量和價格要相適應,也就是說應根據藥品質量差異,制定不同的價格,做到價格水平與藥品內在質量相統一。根據“優(yōu)質優(yōu)價”原則,擴展了對藥品質量評價的因素,引入GMP等作價成分。但是,“優(yōu)質優(yōu)價”的重要缺陷在于,這些標準脫離了藥品應該以療效為核心的特殊性,完全可能存在優(yōu)質而療效不高的情況。

  第四,單獨定價仍然沒有體現藥品的根本價值。為了在維持藥品價格穩(wěn)定的基礎上,更好地促進藥品生產企業(yè)發(fā)展,提高國內藥品行業(yè)的整體實力,鼓勵創(chuàng)新和技術進步,體現藥品的優(yōu)質優(yōu)價,對不同企業(yè)生產的政府定價藥品,在價格上將專利藥品、新藥以及名優(yōu)藥品與普通藥品拉開差價;在其產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顯優(yōu)于其他企業(yè)生產的同種產品或者治療周期和治療費用明顯低于其他企業(yè)生產的同種產品時,生產企業(yè)可申請實行單獨定價。但是,專利藥、新藥并不一定是療效好、不良反應小的藥品,名優(yōu)藥品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實際上是以政府信譽作為擔保,而不符合政府職能,如三鹿奶粉還曾經是國家免檢產品。單獨定價的藥品價格與普通藥品價格差異顯著,約有三分之一的普通藥品價格低于單獨定價藥品價格的50%,甚至更多。例如,某企業(yè)生產的西咪替丁注射劑200mg:2ml每支最高零售價格為15.8元,但普通企業(yè)生產的西咪替丁的零售價格僅為0.42元。實際上,除了專利藥、新藥有客觀標準外,其他情況多有自由裁量空間。

來源:醫(yī)藥經濟報 作者:宋民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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