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閃存技術廠商打贏海外專利訴訟


來源: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8-09-01





  7月30日,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朗科公司)發(fā)布公告稱,其于7月28日收到了美國新澤西州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仲裁員Hon.William G.Bassler簽發(fā)的《最終裁決書》,裁定美國PNY Technologies,Inc.(美國必恩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NY公司)應向朗科公司支付專利許可費及利息共計771萬余美元。雙方這起長達12年的專利糾紛暫時告一段落。
 
  朗科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朗科公司之所以能取得階段性勝利,得益于公司對技術創(chuàng)新和專利布局的重視,以及注重通過專利許可等多種方式開展專利運營,發(fā)揮專利的最大價值;同時,在遇到專利糾紛時,積極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海外維權一波三折
 
  朗科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營優(yōu)盤業(yè)務。公司成立當年,朗科公司研發(fā)出全球第一款USB閃存盤。1999年11月14日,朗科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一件名為“用于數據處理系統(tǒng)的快閃電子是外存儲方式及其裝置”的專利申請,并于2002年7月24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99117225.6)。2004年12月7日,上述專利的同族專利在美國獲得授權(美國專利號:US6829672)。
 
  PNY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美國第二大移動存儲廠商,主要產品包括內存、U盤、閃存卡、耳機、繪圖卡等。多年來,在美國閃存盤領域,PNY公司的市場份額位居第二位。
 
  2006年2月,朗科公司向美國得克薩斯州東區(qū)聯(lián)邦法院起訴稱,PNY公司侵犯了其第US6829672號美國發(fā)明專利權,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在該案判決前,PNY公司與朗科公司達成庭外和解。2008年2月11日,雙方簽署了《和解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朗科公司授權PNY公司實施包括第US6829672號專利在內的一系列專利,美國PNY公司向朗科公司繳納專利許可費。
 
  朗科公司認為,在《和解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PNY公司違反約定。對此,朗科公司針對PNY公司的違約行為向美國新澤西州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提起了仲裁。2013年11月8日,PNY公司針對朗科公司的訴訟向美國新澤西州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其表示,朗科公司提起的仲裁事項不屬于仲裁范圍,應通過聯(lián)邦法院裁決,并認為其生產銷售的某一類別產品不包括在雙方簽署的《和解協(xié)議》的范圍內。2015年12月16日,美國新澤西州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裁定該協(xié)議發(fā)生的糾紛屬于仲裁范圍。
 
  2017年10月10日,朗科公司收到了美國仲裁員Hon.William G.Bassler簽發(fā)的《部分最終裁決書》。今年7月28日,朗科公司收到仲裁員Hon.William G.Bassler簽發(fā)的《最終裁決書》,裁定PNY公司應繼續(xù)向朗科公司提交專利許可費報告,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終裁決書》以及《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向朗科公司支付專利許可費及利息771萬余美元。至此,這起長達12年的專利糾紛暫時告一段落。
 
  接二連三開展維權
 
  除了該案之外,朗科公司在國內外均開展了一系列專利維權行動,并取得了多次勝訴。朗科公司的涉案專利究竟是何技術,為何能取得多次勝訴?這要從朗科公司研發(fā)的第一款閃存盤和第一件專利說起。
 
  1998年,朗科公司創(chuàng)始人鄧國順、成曉華研發(fā)出了一種全電子式閃存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并于1999年11月14日提交了專利申請,2002年7月24日獲得授權。朗科公司相關負責人向本報記者介紹,相比之前常用的軟盤,該專利技術生產的閃存盤具有容量大、存取速度快、體積小、即插即用、不易損壞等諸多優(yōu)點,其填補了我國在計算機移動存儲領域的技術空白,是我國在該領域的核心和基礎專利,具有較高的市場和經濟價值。
 
  隨后,朗科公司圍繞上述基礎專利建立了一個移動存儲領域的專利池,產品覆蓋閃存盤、手機、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視機、數碼相機、閃存卡、固態(tài)硬盤、GPS導航儀、汽車電子等數碼電子產品。隨后,朗科公司不斷拓展閃存盤的應用功能和應用領域。
 
  “涉案專利與美國第US6829672號發(fā)明專利屬于同族專利,作為朗科公司的首件專利,其不僅是朗科公司的核心技術,同時也是閃存盤和移動存儲領域的基礎性專利,移動存儲領域的有關產品很難避開這一專利技術。此外,閃存技術在全球范圍內發(fā)展迅速,產品不斷迭代更新,作為技術密集型行業(yè),閃存盤和移動存儲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糾紛在所難免。”朗科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在與PNY公司的專利訴訟中,朗科公司之所以能夠獲得勝訴,得益于該公司對技術創(chuàng)新和專利布局的重視。朗科公司相關負責人向本報記者介紹,公司成立以來,圍繞閃存技術儲備了一系列專利,建立了該領域的專利池,并針對專利池開展專利運營,以發(fā)揮專利的最大價值。比如,與重點維權對象開展談判時,朗科公司首先考慮與對方就專利池的專利許可達成協(xié)議,而不是只針對單件專利。截至目前,朗科公司已經與東芝公司、金士頓公司、群聯(lián)電子公司等知名企業(yè)簽署了專利許可協(xié)議,專利許可收入達到數億元。
 
  “專利許可是朗科公司開展專利運營的主要方式,這種專利運營模式需要通過協(xié)商談判、專利行政保護甚至專利訴訟才能實現(xiàn)收取專利許可費的目的。”朗科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自2002年起,針對未經許可使用朗科公司專利技術的公司,朗科公司開始實施專利維權戰(zhàn)略,發(fā)起了一系列專利訴訟。未來,公司將進一步宣傳自身的專利許可模式,在條件合適的前提下,針對部分領域設計相對固定的專利許可方案,從而有利于專利技術使用者按照方案主動繳納專利許可費。
 
  加強創(chuàng)新應對風險
 
  有專家表示,朗科公司在該案中的勝訴為我國企業(yè)在海外市場的維權提供了一定的借鑒意義。近年來,我國企業(yè)進軍海外市場的步伐不斷加快,與海外企業(yè)之間的摩擦不斷增多,知識產權訴訟逐漸成為雙方開展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那么,朗科公司在該案中,利用仲裁程序獲得階段性勝利,對于我國企業(yè)有何啟示?
 
  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雋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對于我國企業(yè)海外維權的意義在于,可以利用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方案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比如,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包括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知識產權有效性糾紛等。美國專利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在涉及專利權的合同中,可以約定通過仲裁解決專利權有效性和專利侵權糾紛,如果合同中并未約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同意以仲裁解決糾紛。
 
  具體到該案中,朗科公司之所以能獲得勝訴,何雋認為,該案的涉案專利是閃存領域和移動存儲領域的基礎專利,朗科公司針對上述技術進行了周密的專利布局,這是其開展專利維權并在專利訴訟中多次獲得勝訴的基礎。
 
  “朗科公司的專利運營模式是通過構建專利池,在保護自有產品市場優(yōu)勢的同時進行專利運營,通過專利許可獲得收入,并以專利訴訟作為獲得專利許可費的保障。”何雋表示,這種專利運營模式對于科技型企業(yè)來說,能從所掌握的核心技術上獲得超額市場回報,但也面臨不少風險,首先是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風險,朗科公司已經經歷了一系列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糾紛案;其次是專利權期限屆滿導致的專利權失效的風險,一旦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失效,就將失去專利運營的基礎;再次是面臨因產業(yè)升級、技術更新等帶來的行業(yè)性風險,這就要求企業(yè)有持續(xù)創(chuàng)新的能力,一方面保證核心業(yè)務的基礎性專利的穩(wěn)定性,另一方面通過持續(xù)創(chuàng)新不斷拓展新的業(yè)務領域。(記者 馮飛  實習記者 李思靚)
 
  轉自: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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