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風易俗:漢代樂府的文化建構(gòu)


來源:光明網(wǎng)   作者:吳大順    時間:2017-09-04





  漢代樂府是漢代的國家機構(gòu),承擔著國家文化建設(shè)的任務(wù)。漢代樂府學是適應(yīng)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shù)”的國家文化建設(shè),在漢代禮樂文化建構(gòu)中逐漸發(fā)生的。故它在樂府的“詩”“樂”關(guān)系這一基本理論范疇方面,繼承先秦儒家樂學“將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禮記·樂記》)的政治價值取向,鮮明地強調(diào)移風易俗的社會功用。

  第一,漢武帝擴大樂府職能是基于正俗的需要。董仲舒向武帝獻的“對策”中比較清楚地闡明了“正俗”的意義:“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萬民,正萬民以正四方。四方正,遠近莫敢不壹于正,而亡有邪氣奸其間者。”(《漢書·董仲舒?zhèn)鳌罚娬{(diào)“正四方”之俗對于“正朝廷”“正百官”“正萬民”的重要性,要實現(xiàn)“四方正于一”的大一統(tǒng)國家,必須自上而下推行教化工作,而音樂是“正俗”最好的方式。

  漢武帝采納了董仲舒的建議,重點從兩方面展開“正俗”活動:一是重定郊祀之禮,提高“太一”神在國家祭祀中的核心地位,以確立漢王朝大一統(tǒng)的地位和尊嚴。二是“立樂府而采歌謠”,通過樂府機關(guān)采集和加工改造各地方樂俗曲,實現(xiàn)“移風易俗”目的。武帝時期的音樂機構(gòu)有太樂和樂府兩個部門。傳統(tǒng)的宗廟祭祀雅樂主要由太樂掌管,但是當時的先代雅樂已殘敗不堪,“頗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漢書·禮樂志》),因此,諸如定郊祀祭禮、采集地方歌謠、召集文人創(chuàng)作歌辭、為歌辭配樂等重大禮樂活動,都是依托樂府機關(guān)進行的。從此,樂府不僅主要負責采集和整理各地的方樂俗曲,還掌管《安世房中樂》《郊祀樂》等宮廷和郊祭禮樂。據(jù)《漢書·禮樂志》記載,漢哀帝“罷樂府官”時,樂府官員共有829人,有“郊祭樂”人員、“太樂鼓員”、“《嘉至》鼓員”、“外郊祭員”,有“兼《云招》給祠南北郊用”、“兼給事雅樂用”的諸族樂人,也有“不應(yīng)經(jīng)法或鄭衛(wèi)之聲”的樂員、鼓員等,可見當時樂府機關(guān)的規(guī)模之大、職能之廣。武帝及以后的樂府機關(guān)實際上已經(jīng)承擔了朝廷音樂“上事宗廟”“下化黎庶”(《史記·樂書》)的職能,其“移風易俗”的功能得到充分發(fā)揮。

  第二,移風易俗成為漢代音樂學核心命題。“移風易俗”是先秦儒家重要的音樂觀,孔子說:“移風易俗,莫善于樂;安上治民,莫善于禮。”(《孝經(jīng)·廣要道》)荀子也認為,音樂“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荀子·論樂篇》)。由于漢武帝“獨尊儒術(shù)”、大興禮樂,使?jié)h代音樂學更強化了儒家音樂的政教倫理功能,音樂移風易俗的價值理念進一步深入人心,成為漢代音樂學的核心命題。

  《史記·樂書》對音樂如何移風易俗作了具體闡述:“以為州異國殊,情習不同,故博采風俗,協(xié)比聲律,以補短移化,助流政教。天子躬于明堂臨觀,而萬民咸蕩滌邪穢,斟酌飽滿,以飾厥性。故云雅頌之音理而民正,嘄噭之聲興而士奮,鄭衛(wèi)之曲動而心淫。及其調(diào)和諧合,鳥獸盡感,而況懷五常,含好惡,自然之勢也?”意思是說,因為各地的習俗和性情的不同,所以朝廷音樂機關(guān)要博采各地歌謠,并進行“補短移化”的加工和“調(diào)和諧合”的配樂,以實現(xiàn)“助流政教”目的。對嘄噭之聲和鄭衛(wèi)之曲從音樂風格上進行“調(diào)和諧合”的“移化”,也對方俗歌辭從內(nèi)容上進行“補短”,剔除其鄙俗淫逸之情,增添其勸誡教化之義,實現(xiàn)移風易俗的教化作用。

  漢武帝擴大樂府職能以后,這種“博采風俗,協(xié)比聲律,以補短移化,助流政教”的工作自然成為樂府的主要職責,所以漢代對樂府相關(guān)活動的記載和描述總是放在禮樂文化制度的語境中進行。如《史記·樂書序》記載:“高祖過沛,詩《三侯之章》,令小兒歌之。高祖崩,令沛得以四時歌舞宗廟。孝惠、孝文、孝景無所增更,于樂府習常肄舊而已。”記錄漢高祖劉邦《大風歌》在沛地高祖廟作為宗廟樂四時歌舞,以及孝惠、孝文、孝景三代在樂府機關(guān)平常練習的情況。班固更是將漢武帝“立樂府”“采詩夜誦”的活動放在“定郊祀之禮”的文化語境中記錄:“至武帝定郊祀之禮,祠太一于甘泉,就乾位也;祭后土于汾陰,澤中方丘也。乃立樂府,采詩夜誦,有趙、代、秦、楚之謳。以李延年為協(xié)律都尉,多舉司馬相如等數(shù)十人造為詩賦,略論律呂,以合八音之調(diào),作十九章之歌。”(《漢書·禮樂志》)這種話語方式,說明樂府學胎生于漢代音樂學的事實,同時也體現(xiàn)了漢代音樂學對樂府“移風易俗”價值功能的體認。

  第三,移風易俗成為漢代評價樂府行為的重要標準。班固《漢書·藝文志》將武帝“立樂府而采歌謠”行為放在“觀風俗、知薄厚”的社會功能系統(tǒng)中觀照。《漢書·禮樂志》論及漢代郊廟歌詩時說:“今漢郊廟詩歌,未有祖宗之事,八音調(diào)均,又不協(xié)于鐘律,而內(nèi)有掖庭材人,外有上林樂府,皆以鄭聲施于朝廷。”對樂府以“鄭聲施于朝廷”表示出極大的不滿。漢哀帝下《罷樂府官詔》指出:“郊祭樂及古兵法武樂,在經(jīng)非鄭衛(wèi)之樂者,條奏,別屬他官。”處理結(jié)果是,“其三百八十八人不可罷,可領(lǐng)屬太樂,其四百四十一人不應(yīng)經(jīng)法,或鄭衛(wèi)之聲,皆可罷”(《漢書·禮樂志》)。這些論述是將樂府音樂作為漢代禮樂制度的一部分看待的,對其中一些超越或違背移風易俗作用的樂府行為,往往以“鄭聲”視之,并予以貶斥和批評。體現(xiàn)了漢代樂府學移風易俗的價值標準和儒家禮樂文化立場。

  漢代樂府學移風易俗的價值取向,決定了其在“詩”“樂”關(guān)系的認知上秉持樂為本、詩為用的觀念。班固論述“禮”“樂”的功能時說:“樂以治內(nèi)而為同,禮以修外而為異。同則和親,異則畏敬;和親則無怨,畏敬則不爭。揖讓而天下治者,禮樂之謂也。”在他看來,禮樂的主要功能是實現(xiàn)“揖讓而天下治”。又說:“畏敬之意難見,則著之于享獻辭受,登降跪拜;和親之說難形,則發(fā)之于詩歌詠言,鐘石管弦。”(《漢書·禮樂志》)音樂“和親”的喜悅之情難以表現(xiàn),就借助“詩歌詠言”的方式表達。從“詩歌”服務(wù)于音樂“和親”目的來說,“詩”與“樂”是一體的。這種觀念,還體現(xiàn)在漢代“歌”“詩”連稱的稱名方式上。

  總之,樂府學發(fā)生于漢代禮樂文化建構(gòu)活動,并在漢唐之際的樂府演唱、樂府詩創(chuàng)作和傳播實踐中逐漸形成。其核心觀念來源于漢代音樂學對禮樂之本與禮樂之用的探討,基本的理論范疇是“詩”“樂”關(guān)系。魏晉以后,“聲”“辭”逐漸分離,樂府的“詩”學意義受到重視,衍生出樂府詩的譜系、體類、擬題方式、題材內(nèi)容等命題,但樂府學主要問題始終圍繞“詩”“樂”關(guān)系這一基本理論范疇展開,這是樂府學作為音樂文學之專學的根本所在。宋代《樂府詩集》的編撰,標志樂府學進入全面總結(jié)階段,元明清相沿而下,整理和研究樂府者不斷增多,形成相對獨立的研究范疇和學術(sh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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