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擬修訂內河管理辦法 或增加多項禁令


時間:2012-10-31





向內河排污,最高可罰5萬元。昨日舉行的福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草案)提交一審。草案明確了內河管理的各類禁止行為,并加大了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福州市去年開始全面鋪開內河綜合整治工作,但整治后的內河,出現(xiàn)河水再次被污染的情況。對此,福州將通過對《內河管理辦法》的修訂,實現(xiàn)對這些現(xiàn)象處罰的有法可依。

  內河各類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專項規(guī)劃

  此次修訂,加大了對各類內河建設工程的管理。草案要求,內河疏浚、截彎取直、污水截流等綜合整治工程,以及在內河修建碼頭、跨河橋梁等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內河綜合整治專項規(guī)劃以及防洪排澇、環(huán)境保護等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并嚴格按市政府批準的建設方案施工。

  此外,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與內河整治無關的工程項目。對內河管理范圍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防礙防洪排澇或內河景觀的,由市、區(qū)人民政府結合城市建設和內河整治工程,逐步拆除。

  草案新增多項“禁令”

  長期以來,向內河隨意排放生產(chǎn)、生活污水是導致福州市內河水質惡化的主要原因。近年來,福州市政府實施內河綜合整治工程,已建成較為完善的污水管網(wǎng),具備了截污的條件。草案規(guī)定,內河管理范圍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市區(qū)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實施雨污分流,禁止污水通過雨水管網(wǎng)排入內河。內河新設雨水排放口,建設單位須經(jīng)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草案規(guī)定,在內河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損毀壩閘、明渠、隧洞、暗涵、泵站、駁岸、護岸、護欄等內河設施;亂扔生活垃圾或拋棄、掩埋動物尸體;傾倒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排放污水;在內河游泳、洗滌或者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的物品;炸魚、電魚、打撈魚蟲;擅自放養(yǎng)、種植動植物;擅自鋪設電纜、電線、管道;其他損壞內河設施、破壞內河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

  違法行為“從嚴”處罰

  福州市政府表示,在管理實踐中,執(zhí)法手段薄弱一直是內河管理的軟肋。原法規(guī)規(guī)定的處罰額度偏低,對違法行為震懾力度不大。而日常監(jiān)督管理中發(fā)現(xiàn)的一些違法行為,如向內河傾倒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排放污水、填河斷水、損毀壩閘等危害性大,應本著“從重從嚴”的原則予以重罰。

  草案依違法行為的類別定出了不同的罰款標準,其中對“向內河排放污水或設置排污口”的行為最高可罰5萬元。

來源:東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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