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下發(fā)《關于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在河北、陜西、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陜西十省區(qū)開展試點,通過對歷史遺留廢棄地的復墾利用,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合理調整建設用地布局。
《通知》指出,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是將歷史遺留的工礦廢棄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廢棄地加以復墾,在治理改善礦山環(huán)境基礎上,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盤活和合理調整建設用地,確保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通知》強調,要規(guī)范建設用地審批管理。項目區(qū)內的復墾與建新實行整體審批,確保復墾面積必須大于建新面積,復墾耕地的數(shù)量和質量必須高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數(shù)量和質量;復墾耕地的質量等級達不到建新占用耕地的質量等級的,要相應進行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面積確定建新占用耕地的數(shù)量。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復墾耕地的數(shù)量和質量進行嚴格審核評定,按照核定的復墾面積,下達調整利用掛鉤指標。掛鉤指標重點用于試點縣、市的工礦發(fā)展、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不得跨縣級行政區(qū)域使用。
《通知》要求,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項目須報國土資源部審批,未經(jīng)批準不得擅自開展,首批試點每個省區(qū)可選擇2—3個縣市。
來源:內蒙古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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