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法制辦近日發(fā)布《山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意見稿規(guī)定,鼓勵企業(yè)以及社會組織的科技人員到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機構、高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意見稿規(guī)定政府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自主決定成果的實施、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等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相關部門不得設置審批或者備案。政府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等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其余部分應當用于研究開發(fā)、知識產(chǎn)權管理、人才引進、團隊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
意見稿提出,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可規(guī)定或者與成果研發(fā)團隊、完成人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shù)額和時限。對于未規(guī)定、也未約定獎勵和報酬方式和數(shù)額的,可按照3種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包括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chǎn)后連續(xù)3-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yè)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此外,意見稿還規(guī)定,擔任事業(yè)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要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或者榮譽稱號、詐騙錢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取消其獎勵或者榮譽稱號,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沒收違法所得。(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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