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申請“國酒茅臺”注冊商標通過初審一事公開以后,引起酒業(yè)同行的強烈不滿。日前,汾酒集團就此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遞交了商標異議申請書,同時質(zhì)疑商標局違反了《商標法》。
茅臺是不是有資格稱為“國酒”,這幾乎是一個沒有爭議的問題,即使是此次提起異議的汾酒集團,其法律事務部部長也不得不承認,茅臺生產(chǎn)的個別白酒產(chǎn)品確實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很顯然,消費者將“國酒”這一稱號賜予茅臺的時候,表明了他們對茅臺酒的認可。但是,這種認可是來自民間的,或者說是來自市場的,而不是來自法律的?,F(xiàn)在商標局通過它的“國酒”商標申請,等于是將本屬于民間和市場對它的贊譽用國家意志的形式固定下來,國家的信用就成了茅臺這單個企業(yè)漁利的工具。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國酒”作為商標被賜予茅臺這一家企業(yè),才受到了市場的廣泛質(zhì)疑。
商標是一種商品區(qū)別于其他同類產(chǎn)品的一種標識,一個企業(yè)的產(chǎn)品成為著名品牌后,它的商品也就有了價值,成為企業(yè)重要的無形資產(chǎn)。但是,一些不法廠商通過仿冒他人的著名商標來推銷自己的產(chǎn)品,既擾亂了市場秩序,也侵犯了商標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國家力量以商標法來行使對合法商標的保護,一個商標通過注冊,就是獲得了國家力量的保障。但是,國家力量對商標的這種保障,只限于其商標的排他性,而不是包括對其商品質(zhì)量的評價。顯然,當“國酒”作為商標賜予茅臺的時候,它事實上就是將國家的信用賜予了茅臺,而這是其他沒有“國”字頭商標名的企業(yè)所不具備的。由于商標具有排他性,商標局也不可能再受理其他酒企的同名商標,這就構成了市場競爭的不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局曾經(jīng)在2010年頒發(fā)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規(guī)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將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商標局正是根據(jù)這個原則,曾經(jīng)駁回了茅臺的多次申請。令人不解的是,這一次,商標局卻對“國酒茅臺”這個商標初審通過,對正確的規(guī)定作出了自我否定,這種態(tài)度顯然也是不夠嚴肅的。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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