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監(jiān)察制建立早,機構完備,制度健全。因而論者大都認為,中國古代的監(jiān)察制具有較充分的獨立性,甚至頗有現(xiàn)代西方分權式政治結構的意味。我們認為,監(jiān)察制的獨立性,必須具備三個最基本的條件,即機構獨立、權力獨立和監(jiān)察官員的人格獨立。然而,中國古代的監(jiān)察制并不具備這些要素。
一、對監(jiān)察機構職能的考察
中國古代自秦始,設立御史府,到東漢時改稱為御史臺,明代改稱為都察院。這些就是現(xiàn)代學者所說的監(jiān)察機構。然而在研究中我們發(fā)現(xiàn)這些并非現(xiàn)代政治學意義的純粹的監(jiān)察機構,它們包含有行政、人事、司法、監(jiān)察等多重職能,既是監(jiān)察機構,同時也是行政的、司法的機構。監(jiān)察職能只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就其司法職能來說,御史臺、都察院與其他司法部門分別或共同處理刑事案件。在漢代,剌史有“斷治冤獄”的權力。【1】御史臺對于“凡天下諸讞疑事,掌以法律當其是非。”【2】這種職能一直沿襲到以后各代,并逐步有所加強。從隋唐至明清,御史臺或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同為中央最高司法機關,稱為“三法司”,隋唐時三部門長官共同審理案件,稱為“三司推事”。宋代的刑獄“州郡不能決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決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決而后付之御史臺。”御史臺“與奪刑名,事體重大”?!?】
御史臺、都察院的行政職能遠比司法職能廣泛得多。從建議政事、封駁詔書到推薦整個行政系統(tǒng)內的官員人選,以及朝廷授予的行政、軍事、經濟事務都由其完成。秦漢時御史大夫掌管監(jiān)察并擔任副丞相,御史府與丞相府合稱“二府”,共同管理國家政務。部州史則在周行郡國、以六條問事的同時,“省察治狀,黜陟能否”。【4】可見其中包含有行政職能。唐代韋氏滅后,御史大夫畢構與丞相一起奏停斜封官;御史大夫與御史中丞曾多次建議對官員的任免事宜。御史還分赴各地監(jiān)軍。明代御史巡行的事由更是多得數(shù)不勝數(shù),內容從理刑、恤民、查橋梁道路、稅糧、戶口等等,無不屬于行政范圍之內。
御史臺、都察院在行使監(jiān)察職能時,也不能完全獨立行動,而常常需要與其他部門分工或合作。例如晉代御史臺與司隸校尉共督百僚,“中丞專糾行馬內,司隸專糾行馬外。雖制如是,然亦更奏眾官,實無其限。”【5】宋代,“中書省掌擬庶務,宣奉命令,行臺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chuàng)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6】明代,科道官與刑部共同糾彈怠職者,并與吏部會同考察官吏,吏部考察有失后,科道官方可指名糾劾。
由此可見,我們在從事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研究中若將御史府、御史臺、都察院僅僅稱為監(jiān)察機構,是不夠準確的。更不能把它們等同于現(xiàn)代政治學意義上的監(jiān)察機構。
二、對監(jiān)察機構獨立性的考察
魏晉以前,御史臺隸屬于少府,至魏晉時便脫離從屬地位而獨立。從此,主管監(jiān)察的機構不再歸屬于行政系統(tǒng)主管,而成為與行政平級的國家機關。如明代開國時,“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系于此,而臺察之任,尤清要。”【7】有的學者認為,自漢武帝時設13部刺史,中國古代自成系統(tǒng)的地方監(jiān)察制即告成立。也有學者認為,自南北朝以后,中央自成系統(tǒng)的監(jiān)察制即已經形成。然而,這些都是表面的或形式上的獨立,與真正的獨立有著本質的差別。做為獨立的機構,必須有完全獨立的經費來源供其運轉,其中包括辦公費用和支付工資等全部開支。這些經費應該不屬于任何政治集團或財團。道理很簡單,對某個人或某個組織在經濟上有了控制權,就在意志上和行為上有了控制權。這種事例在現(xiàn)代世界上屢見不鮮。就連一些報社電臺為保證獨立的新聞報道權,也拒絕接受任何官方的或其他政治組織、經濟組織的資助。中國古代主管監(jiān)察的機構,并沒有單獨的財政收入,因而顯然不具備獨立的基礎。這也是監(jiān)察官員的意志和行為受到行政官員的控制和影響的根本原因。
至于各項監(jiān)察制度的制訂、更改和廢弛,也不是主管監(jiān)察的機構可以獨自決定的。例如唐代、宋代都曾有丞相決定或更改御史臺的彈劾上報制。宋代中書、尚書、門下三省即多次奏議御史臺機構設置、官員任期及其具體案例。監(jiān)察制度要由被監(jiān)察對象來制訂,這也充分說明了監(jiān)察制的不獨立性。
監(jiān)察官員的任免,也不是由主管監(jiān)察的機構獨立決定的。歷代任用監(jiān)察官員的途徑大體有皇帝直接選用、吏部考選、行政長官推薦、監(jiān)察長官推薦等。吏部與行政長官都屬監(jiān)察對象,自不必說。即便是皇帝親選,也避免不了行政官員的干預和影響。宋代皇帝最強調“親擢御史”,【8】但親選的諫官常為執(zhí)政大臣等所推薦??傊?,各代監(jiān)察官員的任免權主要是由行政部門掌握。隋開皇以后,侍御史“始自吏部選用,不由臺主”,唐初侍御史“皆吏部與臺長官、宰相議定,然后依選例補奏,其內詔別拜,不在其限。”自宰相李義府專權之后,其官即“無出于吏部者”【9】,無論吏部、御史臺與宰相合議,還是不經吏部,最高行政部門都能夠有效地掌握監(jiān)察官員的任免權。唐制規(guī)定中書省執(zhí)掌最高的行政事務大權,吏部僅是尚書省這個執(zhí)行機關下屬的一個具體職能部門。中書省有權規(guī)定吏部的具體制度和措施,當然其中也包括對監(jiān)察官員的任免。宋代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有權決定各部門其中包括監(jiān)察機構的官員任免,“凡除省、臺、寺、監(jiān)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jiān)司、節(jié)鎮(zhèn)、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10】宋真宗還規(guī)定:“御史臺今后委臺官勘事如闕人即申中書。”【11】明初,御史官詮選由中書省御史臺集議舉行,吏部備員待選。如有御史犯過失,明太祖“令中書省臣黜之。”【12】明太祖廢宰相制后,內閣權力逐漸加強,其后宦官借司禮監(jiān)掌票擬之權專擅朝政,御史的任免權遂受閣臣和宦官的影響。
行政官員掌握了監(jiān)察官員的任免權,就可以合法地安插親信,排斥異己。這也很能說明中國古代的監(jiān)察制不是獨立的。更能說明問題的是,中國古代的監(jiān)察官員與行政官員在身分上并沒有本質的區(qū)別,他們同屬于一個社會等級和政治利益集團,也同處于一個人事管理體系中。行政官員與監(jiān)察官員不僅可以相互流動,而且主管監(jiān)察的機構是官員從下向上流動的一個過渡性中間環(huán)節(jié)。一般來說,監(jiān)察官員由行政官員中選任,任滿以后,便調到行政部門擔任地位更高的職務,漢代、唐代常從地方官中選任剌吏、御史。宋代御史多由太常博士等以上的官中選用。清代科道人員多由翰林編修、檢討、內閣中書、各部郎中等官員中考詮選用。更為重要的一個現(xiàn)象是,歷代都有不少高級行政官員兼任御史臺長官。唐代,蕭至忠以吏部侍郎兼任御史中丞,第五琦以京兆尹兼任御史大夫,而且節(jié)度使常常被授予御史之職。宋代,溫仲舒以禮部尚書兼任御史中丞,王嗣宗以工部侍郎兼任御史中丞,尚書左右丞也都有兼任御史中丞者。明代,“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及總理巡視撫治等員,皆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13】
三、對監(jiān)察權力的考察
有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監(jiān)察官員有相當大的獨立的權力。例如,有皇帝令御史直接向自己奏事,并授予他們較高的地位和權力。史載御史中有些“威儀震攝百官”,有些“直聲聞天下”。然而這些僅是表面現(xiàn)象,缺乏科學的分析。做為對于權力的研究,應該具體考察這一權力從開始行使到最終實現(xiàn)的全部過程,分析其間發(fā)生的種種事件。衡量監(jiān)察官員的權力是否具有獨立性,應該考察他們能否獨立自主地進行工作,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和權力所干擾或控制,并且能使其工作完成生效。監(jiān)察官員有威儀、有直聲,只能從表面上反映其人格和特性,不能說明其權力是否獨立和能否實現(xiàn)。具體地講,中國古代的監(jiān)察官員行使權力有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按照法律規(guī)定提出彈劾,彈劾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于眾,將被彈劾的對象按照法律交付有關部門懲處。這一過程可以大略劃分為兩個階段,即權力運行和權力實現(xiàn)。兩個階段以彈劾被公布為界限。下面就依次考察監(jiān)察官員在各個環(huán)節(jié)中權力是否具有獨立性。
監(jiān)察制的運行有一定的程序,很多朝代都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大致講,監(jiān)察官員須首先上報彈劾的建議,建議或經皇帝或經中書門下等最高行政部門以及本機構的長官批準后,才能正式提出彈劾,有的在朝堂上當眾宣讀,有的寫成奏章上報朝廷。御史彈奏先上報最高行政長官的制度各代都有。唐代曾一度規(guī)定,彈奏高級官員如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須“書而進之,并送中書門下。”【14】唐玄宗時,李林甫、楊國忠尤其強調御史向他們匯報的“關白之制”。宋代仁宗曾下詔令“自今如臺官相率上殿并先申中書門下取旨。”【15】宋代權臣也都盡力控制對彈劾的審批權。如北宋蔡確在中書省時,使朝廷制度有利于自己專權,“動議官制,益仿唐六典,事無大小,并中書取旨”,但他離開中書任尚書省官員后,皇帝“始詔三省,凡取旨事及臺諫官章疏,并執(zhí)政同進擬,不專屬中書。益確畏失權,又復改制也。”【16】南宋賈似道專權時,朝中大小事務,包括臺諫諸事,“不關白不敢行”。明代張居正專權時,制定了令六科和六部向其匯報的制度,因而具有對部分科道官監(jiān)察工作的審批權。監(jiān)察彈劾制是以行政官員為主要對象的,但是彈劾的建議卻要經被彈劾的對象批準。行政部門的最高長官,尤其是權臣,往往使用他手中掌握的合法審批權,將彈劾在正式公布之前制止,這其中自然包括對他本人的彈劾。這不但使監(jiān)察權力失去獨立性,而且使監(jiān)察制的意義喪失殆盡。當然,行政部門的審批權有時也被取消,例如唐代后期,肅宗、德宗都曾下令取消御史上報中書門下的程序和“關白之制”。但是,這只不過是皇帝和行政官員爭奪控制監(jiān)察部門的斗爭,無論是否取消,都不能保證監(jiān)察權力獨立。因為皇帝并不是公正的化身,而同樣是監(jiān)察官員獨立工作的最大障礙。
至于御史彈奏是否要經本臺長官批準,各代各朝、各個時期并不一樣,屢有變動,有時無論事由大小必須經本臺長官批準,有時可以直接上報。在這背后有著復雜的政治斗爭背景,我們將在后面詳細論述。其實,這個問題本來與監(jiān)察官員的權力是否獨立并沒有什么關系,因為本臺長官行使的也是監(jiān)察機構的權力。御史彈奏不經本臺長官批準的事例,并不能說明監(jiān)察權力具有獨立性。然而有些學者常援引此類事例論證監(jiān)察權力的獨立性,故在這里順便提及。
彈劾如果不能得到批準,監(jiān)察權力自然無法行使。但是彈劾即使能正式提出,監(jiān)察權力同樣難以保證實現(xiàn)。這類情況一般是皇帝或權臣對彈劾不采納,不理睬。如晉代大司馬桓溫擅權逞威,有一次“屯中堂,夜吹警角”,御史中丞王恬“奏劾溫大不敬,請理罪。明日,溫見奏事,嘆曰:‘此兒乃敢彈我,真可畏也。’”【17】然而對彈劾并不理睬。再如明代宦官李廣納賄賂、奪民田、專鹽利,“給事葉紳、御史張縉等交章論劾,帝不問。”【18】清代慶親王“及入軍機,老而黷貨,屢遭彈劾,而倚任不衰。”【19】此類事例,數(shù)不勝數(shù)。更嚴重的情況是將御史貶責、體罰、下獄,甚至迫害致死。如明代監(jiān)察御史韓宜可彈劾不避權貴,劾丞相胡惟庸等三人,“帝怒曰:‘快口御史,敢排陷大臣耶?’命下錦衣衛(wèi)獄”?!?0】明代御史蔣欽三次疏劾劉瑾,遭三次廷杖,最后被活活打死。劾奏嚴嵩的御史也都遭到打擊報復,“先后劾嚴嵩者皆得禍,中外攝其威,益箝口。”【21】宋代黃潛善執(zhí)政,迫害彈劾他的言諫官,“臺諫一言,隨陷其禍。”【22】唐代侍御史王義方奏彈李義府,“上釋義府不問,而謂義方毀辱大臣,言辭不遜,貶萊州司戶。”【23】
四、對監(jiān)察官員人格的考察
在研究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的獨立性時,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不容忽視,這就是監(jiān)察官員的人格。退一步說,即使法定制度規(guī)定了監(jiān)察制的獨立性,但是如果監(jiān)察官員的人格不獨立,那么監(jiān)察制的獨立性也同樣不復存在。
中國古代的官僚制與現(xiàn)代意義的官僚制貌似相同,其實有本質的區(qū)別。官僚制的英文是bureaucracy,本意指實施管理的社會行政機構,也常常被翻譯為“科層制”,這樣也許會少一些誤解?,F(xiàn)代官僚制的突出特征是其工具合理性,一方面現(xiàn)代行政體制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從形式上可以表達和區(qū)分的結構和權限。另一方面,它把技術效率置于首位,嚴格和準確地服從制度的法定目標。因此,必須保證操作過程的理性化、非人格化,不允許工作人員參與政治,辦理任何事務均需公正,保持無惡無好的情感中立態(tài)度。而中國古代的官僚制首先是社會等級制度,其次是政治制度,最后才是行政制度。中國古代的官僚集團,既是處于社會最高一層的特權等級,又是一個政治組織。所以中國古代的官僚在管理社會的過程中,充滿了人格化的因素,以及由此產生的政治斗爭和復雜的政治背景。在監(jiān)察制的運行中,當然也不例外。
中國古代的官僚每人都有一張關系網,其中的關系有親屬的、同鄉(xiāng)的、同年的,座主門生的等等,結成層層社會的或政治的關系網絡。從中央到地方,盤根錯節(jié)。關系網中的官僚互相關照,互相提攜,互相利用,互相交換權力,互相包庇。網網相連,使官僚結成一個整體。沒有關系網,官僚則難以生存。除了一般的關系網,官僚往往還有對自己利益更為重要的關系,對權臣和上級官員的投靠和依附。御史也不例外。如明代魏忠賢的干兒義孫中有些最親近者,號稱“五虎”、“五彪”、“十狗”、“十孩兒”、“四十孫”,其中首領多為科道官,如崔呈秀、倪文煥、石三畏、王紹徽、霍維華等,崔呈秀夜入魏宅“叩頭涕泣,乞為養(yǎng)子”【24】,是魏的一條最忠實的走狗。唐代郭霸以諂諛干太后,當上監(jiān)察御史。他為了討好上司,竟然嘗其糞便,“中丞魏元忠病,霸往問之,因嘗其糞,喜曰‘大夫糞甘則可憂,今苦,無傷也。’”【25】這種極端卑劣的人品雖然不是各代各朝監(jiān)察官員中普遍具有的,但在監(jiān)察工作中依附權臣則是普遍現(xiàn)象。史書中經??梢砸姷竭@樣的記載:“某某希某某旨”。如唐代御史大夫李承嘉劾奏桓彥范,史載“承嘉?!疚洹咳贾?。”【26】北宋御史韓續(xù)“希宰相旨,請書【范】仲淹朋黨。”【27】“又元祐年間“臺諫諸人皆希合【司馬】光意,以求進用。”【28】南宋韓胄專權時,“言路皆侂胄之黨”,“時臺諫迎合侂胄意”彈劾朝中異己者多人。【29】對于權臣的旨意,一般監(jiān)察官是不敢違抗的,甚至連納賄的規(guī)矩也不敢不服從,沒錢借貸也要給。如明代劉瑾納賄,“科道出使歸,例有重賄。給事中周爚勘事歸,淮安知府趙俊許貨千金,既而不與,爚計無所出,至桃源自刎死。”【30】這些事例都充分說明了監(jiān)察官員的人格不獨立,當然也充分說明了監(jiān)察制的不獨立。
前面說過,中國古代的監(jiān)察官員和其他行政、司法等系統(tǒng)的官員,身份是完全一樣的,他們頻繁地在不同等級、不同系統(tǒng)的職位上流動,監(jiān)察官的職位只不過是其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他們的個人命運,任免、升降,都掌握在權臣及其他大員手中。他們只有去迎合、去依附、去投靠,除此外再無其他的能力把握自己的命運。如果得罪了誰,或被貶官,或遭體罰,甚至性命難保。一個人的利益乃至身家性命都在別人手中掌握著,這個人必然不可能有什么獨立的人格,他的所作所為,必然處處體現(xiàn)著別人的意愿。事情的另一面,則是他在順從別人意愿的同時,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所喪失的當然是獨立的人格和法律的公正。如明成祖時,御史陳瑛“為都御史數(shù)年,所論劾勛戚、大臣十余人,皆陰希帝指。”表面看起來是按照皇帝意旨辦的,但進一步考察就可發(fā)現(xiàn),陳瑛更多地是借皇權以擴充個人權力,借殘酷打擊他人來樹自己的聲威。他辦理胡閏之獄時,“所籍數(shù)百家,號冤聲徹天,兩列御史皆掩泣,瑛亦色慘,謂人曰:‘不以叛逆處此輩,則吾等無名。’”【31】在中國古代,豈止是監(jiān)察官員,可以說一切官員都沒有獨立的人格。這種可悲的狀況,是由當時的社會結構和政治結構所造成的。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將有專文詳論。
總之,僅監(jiān)察官員人格不獨立這一因素,就足已使監(jiān)察制喪失了獨立性。
五、對“皇權控制下獨立性”的考察
前面論述了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沒有獨立性的理由和事實。那么退一步是不是可以說,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的獨立性是相對獨立性,是皇權控制下的獨立性?在很多關于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的論著中,都有這種提法,如:古代監(jiān)察制以專制王權為中樞;監(jiān)察制以服膺皇權為最高原則;監(jiān)察官為維護皇權而監(jiān)察百官,是天子耳目之任等等。
其實,在這些提法的背后,都有一個未經論證的前提,這就是在中國古代,皇帝擁有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權力,因此皇權對監(jiān)察制的控制是絕對有效和無條件的。這種關于皇帝權力的神話,多年來已被人們普遍接受,并成為認識中國古代社會的一項定理。然而事實上,中國古代的多數(shù)皇帝或是昏庸無能,或是不理政事,多將朝政大權交給寵臣掌握,有的甚至連自己的皇位都難保。在這些情況下,皇帝不可能控制監(jiān)察制。例如宋代理宗所寵信的宦官董宋臣,交通賄賂,結黨弄權十余年,“作芙蓉閣、香蘭亭宮中,進倡優(yōu)傀儡,以奉帝為游燕。竊弄權柄。臺臣有言之者,帝宣諭去之,謂之‘節(jié)貼’。”【32】使得“宋臣十余年來聲焰薰灼,其力能去臺諫、排大臣。”【33】理宗后來又寵信賈似道,賈之權力比董宋臣更基,權傾理宗、度宗、恭帝三朝,“凡臺諫彈劾,諸司薦辟及京尹、畿漕一切事,不關白不敢行。”【34】監(jiān)察制已完全置于權臣的操縱之中。如果說理宗度宗只是昏庸無能的皇帝,那么強權皇帝是否能夠完全控制監(jiān)察制并保證監(jiān)察制的獨立性呢?清代刊乾隆皇帝可謂中國歷史上屈指可數(shù)的強權皇帝,但是他信用的重臣和珅也是中國歷史上屈指可數(shù)的大貪官。和珅執(zhí)掌朝政二十余年,掌握了各方面的權力,其中也包括監(jiān)察權。和珅不僅打擊彈劾自己貪污腐敗罪行的御史,而且把持御史的選任大權。從歷代的大量史實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不論是強權皇帝還是昏庸無能的皇帝,都不能絕對有效地控制監(jiān)察制。
有些學者在論及中國古代監(jiān)察制具有皇權控制下的獨立性時,都認為監(jiān)察官員會不顧行政官員的干擾和阻撓、甚至敢于擺脫頂頭上司的控制,直接聽命于皇帝。這也是皇帝控制監(jiān)察制的一個基礎。為了證明這一論點,便經常引用唐代的一個事例?!洞筇菩抡Z》的《持法》欄目中記載:“李承嘉為御史大夫,謂諸御史曰:‘公等奏事,須報承嘉知;不然,無妄聞也。’諸御史悉不稟之。承嘉厲而復言。監(jiān)察蕭至忠徐進曰:‘御史,人君耳目,俱握雄權,豈有奏事先咨大夫,臺無此例。設彈中丞,大夫豈得奉諮耶?’承嘉無以對。”【35】僅憑這段文字和所處的欄目,的確給人以御史剛直不阿,獨立自主辦事的印象。這件事在《新唐書》中也有記載。然而在新舊唐書中,還記載了這一“獨立性”行為的背后隱藏著的御史不獨立甚至依附權貴的復雜背景。《舊唐書·蕭至忠傳》記載:“神龍初,武三思擅權,至忠附之,自吏部員外郎擢拜御史中丞,遷吏部侍郎,仍兼御史中丞。恃武三思勢,掌選無所忌憚,請謁杜絕,威風大行。”【36】縱觀蕭至忠的一生,既有彈劾眾多官員使“百寮震恐”等貌似獨立性的表現(xiàn),而更多的則是依附權貴的行為。最初依附武三思;武三思敗后便投靠韋后,并與韋氏結成兒女親家;韋氏敗后被貶為外官,又立即投靠太平公主,得以官復原職并參與謀反。最后,因太平公主事敗,“至忠遁入南山。數(shù)日,捕誅之,籍其家。”“及籍沒,珍寶不可計”【37】,“及籍沒,財帛甚豐,由是頓絕聲望矣。”【38】可見這一事例的真實全面的情況,不但不能說明中國古代的監(jiān)察制具有皇權控制下的獨立性,反而說明了監(jiān)察官員往往并不在皇帝的掌握之中。
皇帝不能有效地控制監(jiān)察制的原因首先是權臣對監(jiān)察制重視的程度遠遠超過皇帝。因為監(jiān)察制是直接針對官僚的,尤其是權臣,關系到他們的前途和命運。監(jiān)察制對于皇帝和權臣,其重要性并不在同一個層次上。歷代皇帝并不都重視控制監(jiān)察制,但歷來權臣沒有不盡力去抓監(jiān)察制控制權的??v觀歷代監(jiān)察官員的任免,基本上都由權臣重臣所決定?;实塾H自決定只不過是個表面現(xiàn)象。宋代韓侂胄地位不穩(wěn)時,有人向他獻計“惟有用臺諫耳”。韓再問怎么辦,答“御筆批出是也”。“于是言路皆侂胄之黨。”【39】如果權臣不能在任免中從根本上控制監(jiān)察官的行為,在監(jiān)察過程中,也能有效地阻止和破壞。因為他們能夠及時地獲得情報,比皇帝更了解監(jiān)察制運行的背景以便掌握關鍵環(huán)節(jié),隨時阻止反對派官員的彈劾。例如嚴嵩將其黨羽趙文華安插在通政司掌管奏章,王宗茂彈劾嚴嵩八大罪,通政司趙文華密以示嵩,留數(shù)日始上。嵩得豫為地,遂以誣大臣謫平陽縣丞。”【40】又如明代左副都英御史楊漣彈劾魏忠賢,“劾忠賢二十四大罪。疏上,忠賢大懼”,便跑到皇上面前哭泣,并且要辭掉東廠的職務,他的黨羽王體乾和客氏則在一旁協(xié)助他哄騙皇帝,讀楊漣的奏章時,“帝命體乾誦之,置疏中切要語不讀,漣遂得譴。”“帝懵然不辨也”。楊漣知道這一情況,“漣愈憤,擬對仗復劾之,忠賢詷知,遏帝不御朝者三日。及帝出,群閹數(shù)百人衷甲夾陛立,敕左班官不得奏事,漣乃至。”最后楊漣不僅沒有彈劾成,反而被魏忠賢誣陷下獄,酷法拷訊,迫害致死。【41】另一方面,由于監(jiān)察官員為了保護和追求個人利益,對權臣的依附和投靠往往超過了對皇帝的忠。如明代楊繼盛上疏彈劾嚴嵩時所說“群臣感嵩甚于感陛下,畏嵩甚于畏陛下。”【42】監(jiān)察官員在工作中不能不考慮到這一問題,這必然影響他們的意志和行為。這也是皇帝不能有效地控制監(jiān)察制的原因之一。
當然,并不是說皇帝對于監(jiān)察制不起任何作用。這里旨在說明,皇權對監(jiān)察制的控制并非絕對有效,且往往不如權臣。這主要因為監(jiān)察制是在整個官僚系統(tǒng)中運行的,而權臣正是掌握官僚系統(tǒng)中各種實際權力的人。退一步說,即使皇帝能夠控制監(jiān)察制,也不能保證監(jiān)察制獨立于權臣及其他官僚。因為一般來講,權臣就是皇帝的寵臣,皇帝控制監(jiān)察制往往對權臣有利,更助長了他們的權勢和不法行為。大量的史料都說明了這一點。如果我們沒有忽視皇帝和權臣的關系,就可以在這個前提下進行簡便的邏輯推理:監(jiān)察制如果不能獨立于皇帝,也就必然不能獨立于權臣等官僚;只有獨立于皇帝,才能獨立于官僚,才能具有獨立性。因此可以說,所謂相對的獨立性只是一種假設,實際上并不可能存在。
綜上所述,中國古代的御史臺、都察院、六科等,不是單純的現(xiàn)代意義的監(jiān)察機構,在其行使監(jiān)察權力時,也不能獨立于監(jiān)察對象,反而往往成為官僚集團內部政治斗爭的工具。
注釋:
【1】【4】《漢書·百官公卿表》
【2】《續(xù)漢書志·百官志》
【3】【8】【11】【15】《宋會要輯稿·職官》
【5】【9】《通典·職官》
【6】【10】《宋史·職官志》
【7】《明史·職官志》
【12】《明史·陶安傳》
【13】《明會要·職官》
【14】《唐會要·職官》
【16】《宋史·蔡確傳》
【17】《初學記》卷12
【18】《明史·宦官傳》
【19】鄧之誠《中華二千年史》卷五中二分冊,第560頁。
【20】《明史·韓宜可傳》
【21】【40】《明史·王宗茂傳》
【22】《宋史·黃潛善傳》
【23】【25】《資治通鑒·唐紀》
【24】《明史·崔呈秀傳》
【26】《舊唐書·桓彥范傳》
【27】《宋史·范仲淹傳》
【28】《經進東坡文集事略·乞郡扎子》
【29】【39】《宋史·韓侂胄傳》
【30】《明史·許天錫傳》
【31】《明史·陳瑛傳》
【32】【34】《宋史·賈似道傳》
【33】《宋史·董宋臣傳》
【35】《大唐新語》卷4
【36】【38】《舊唐書·蕭至忠傳》【37】《新唐書·蕭至忠傳》
【41】《明史·魏忠賢傳》、《明史·王體乾傳》、《明史·楊漣傳》
【42】《明史·楊繼盛傳》
原文出處:《中國人民大學學報》(京)1994年06期第9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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