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今天通過新修訂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新辦法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guī)定:今后在北京,電動自行車上路需經登記,否則將被處罰。
據了解,北京市電動自行車數量增長迅猛,但相應的管理制度滯后,與此相關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問題日益突出。據統計,北京市超標電動自行車已達300多萬輛,占到電動自行車總數的80%?,F有法律法規(guī)有關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不完善,管理依據不足;因此,北京通過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對非機動車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購買電動自行車的市民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交管部門申請登記,取得行駛證和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而所購車輛當為符合國家標準,在北京市產品目錄內的品牌車輛。對于已經購買了電動車,但因為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無法登記的,將發(fā)放臨時標識,并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對于未經登記便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將對駕駛人處20元罰款。對于使用臨時標識,三年過渡期滿后仍上路行駛的,將扣車,并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對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它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以及臨時標識的,將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對私自改裝電動自行車、駕駛上路的,對駕駛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還明確,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禁止上路行駛。
北京市交管部門表示,電動平衡車、滑板車在屬性上既不是機動車、也不是非機動車,屬于不能上路行駛的特定器械。據此,修改后的《辦法》規(guī)定,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器械,并處200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還增加了快遞外賣企業(yè)的法律責任。內容中明確,違反相關規(guī)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約談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路行駛,可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明確,快遞、外賣等行業(yè)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yè)發(fā)展特點和發(fā)展需求研究擬定,報人民政府批準。
此外,此次《條例》還對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停車秩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要求。(央視記者 何暢 任生圓 危家煦)
? 轉自: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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