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公車私用肇事,最終單位全額賠償


來源: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8-04-25





  如果單位的司機駕駛公車辦理個人私事,事后在將車送檢修的過程中,因疲勞駕駛發(fā)生了嚴重車禍,造成被害人一級傷殘,車輛所屬單位是否應對受害人的損失“埋單”?法院最終給出的答案是——涉事單位需擔全責。
 
  通宵“搓麻”后,司機將車送檢修時撞人法院: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尹某是北京一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機,手中掌管了四輛公車的鑰匙,屬于24小時待命的工作狀態(tài),需要隨時出車。
 
  2016年5月1日,尹某在駕駛單位汽車送公司經理去機場后,于傍晚駕駛著單位另一輛車去朋友處“搓麻”、喝茶、吃飯至凌晨2點,后將車送去修理廠的路途中,因疲勞駕駛而追尾溫某駕駛的小客車后部,致使該小客車前部又與另一輛大貨車后部相撞,造成嚴重車禍。
 
  該車禍導致小客車內溫某夫婦受傷嚴重,溫某的傷情經鑒定為一級傷殘,身體頸部以下全部喪失知覺。
 
  本案一審法院認定,這起車禍是發(fā)生在“公車私用”的過程中,因尹某疲勞駕駛所導致的,而與履行職務無關,所以,判決尹某所在單位只需在這起事故中承擔過錯責任。最后,一審法院判決尹某所在單位承擔35萬元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二審法院經過調查走訪后,對本案的事實認定發(fā)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二審法院通過調查發(fā)現,尹某當晚確實是要將車輛送去其朋友所開的修理廠進行檢修。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只有當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時,才能被認定是職務行為。二審法院認為,尹某當晚的行為是為了檢修車輛,且檢修車輛與其履行職務具有內在關聯事實的高度可能性,而尹某的行為符合職務行為的認定標準。因此,二審法院認定尹某是在履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而發(fā)生了車禍,而改判涉事單位承擔370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以是否具有“履行職責”的外觀,綜合判定是否“公車私用”
 
  來自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施長龍律師表示,在公車司機駕駛單位公車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若單位否認涉事司機是履行職務行為時,法院一定會詳細調查該司機的行為是否為“履行職務”。只有當案發(fā)時,司機的行為與履職并不存在內在關系,并且該行為還不具備履職的外觀,此時才可以說該司機在“公車私用”。
 
  如果公車司機在履行職務時進行了其他私事,那是否算是“公車私用”?對此,施長龍律師認為,這就要結合該過程中,司機履行職務的行為外觀,是否被私人事由終斷來進行判斷。
 
  “如果司機在履職過程中,從事了與履職無關的私事,但從外觀上看,仍然能夠認定司機是在履行職責,那么就不能認定車禍是由司機‘公車私用’所導致的”施長龍律師說。
 
  結合本案,施長龍律師指出,尹某是需要全天24小時隨時待命出車的公車司機,所以,他極有可能在凌晨接到單位所指派的任務,并且根據法院調查,凌晨送車檢修是該行業(yè)內時有發(fā)生的做法。因此,在凌晨2點,尹某送車去修理廠檢修,并非有悖于常理,而可以認為該行為與其履行職務具有高度關聯性。
 
  所以,尹某在這之前從事了通宵搓麻、喝茶、吃飯等公車私用的消遣行為后,駕車送檢修途中發(fā)生交通肇事,應屬于正在履行職務的事實狀態(tài)。“這種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一般人包括受害人溫某在內均有理由認為,尹某的行為對外造成了執(zhí)行職務的外觀”,施長龍律師說。
 
  單位用車監(jiān)管不當,被判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施長龍律師指出,司法實踐中,在公車私用所導致的的交通事故中,法院會根據涉事單位過錯程度,判決其承擔相應的30%—50%民事責任賠償責任。但如果司機在履行職務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則不論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其均應對外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所以,在本案中,由于尹某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二審法院判決尹某所在單位對這起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施長龍律師如是說。
 
  在施長龍律師看來,這起交通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在本案中,尹某所在單位為了上級領導用車便利,將多輛車交給尹某管理,因此,事前該單位應該足以預見到,尹某可能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去辦理私事,但該單位并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去避免有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導致后續(xù)車禍給溫某夫婦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而該單位也因此要面臨370萬元的巨額經濟賠償。
 
  所以,為了避免這樣的慘劇再次發(fā)生,施長龍律師建議,首先,配備公車的單位需要制定和完善內部車輛管理使用制度,特別是司機備勤和下班后應將車輛交由專人管理的規(guī)定,不給司機留下公車私用的空間;其次,按照嚴格流程招聘高素質、業(yè)務能力強的司機;再次,加強對司機交通法規(guī)及公司車輛使用制度的培訓考核;最后,可以建立獎勵制度,提高司機對守法、遵規(guī)的積極性。(見習記者買園園)

       轉自: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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